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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944311号“360 信用平台及图”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53239号
2019-03-15 00:00:00.0
申请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为知识产权服务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赛门铁克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944311号“360 信用平台及图”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商标局(2017)商标异字第0000059059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8年01月26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在商标局异议阶段的主要理由:1、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的第44544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原异议人的第44544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原异议人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二在计算机软件等商品上为驰名商标。原异议人的引证商标二及第92475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引证商标二、三的复制、摹仿。3、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原异议人的在先著作权。4、申请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异议人请求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在商标局异议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均为复印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及百度百科对原异议人的介绍;
2、原异议人推广公司标识的相关材料;
3、原异议人先关商标信息;
4、原异议人相关产品的相关网站产品信息、产品宣传册、相关信封和请柬、相关销货清单和发票。
5、原异议人的宣传推广材料;
6、原异议人的获奖材料;
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360 信用平台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点击付费广告;商业中介服务”等服务。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54462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人口统计资料;商业管理辅助;为他人提供数字证书鉴定领域的外包商业管理辅助服务”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中介服务;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搜索引擎优化;网站流量优化;在计算机数据库中升级和维护数据”服务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在图形构成方面区别甚微,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原异议人请求认定其“图形”商标为“计算机软件”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但未提供充足证据,故我局不予支持。原异议人称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在先驰名商标并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亦不足。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15944311号“360 信用平台及图”商标在“商业中介服务;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搜索引擎优化;网站流量优化;在计算机数据库中升级和维护数据”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没有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2、申请人及其“360”品牌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继承了申请人的“360”品牌的知名度,且经申请人的宣传和使用,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均为光盘形式的复印件):
1、申请人的背景资料介绍;
2、互联网行业协会出具的“360”商标的知名度证明及艾瑞咨询出具的360品牌系列产品的行业排名证明;
3、申请人及其360商标的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4、申请人360商标的广告宣传资料;
5、申请人及其“360”品牌系列产品的获奖情况;
6、申请人的“360及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决定书;
7、申请人的“360信用平台”商标在第9类的商标注册证;
8、申请人的360信用平台官网首页、站长工具中就申请人360信用平台官网的SEO综合查询结果、各新闻媒体就360图形商标的相关报道;
9、相关商标信息档案;
10、对勾符号图案网页资料。
原异议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提交了意见。
经审理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12月16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中介服务等服务上,被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原异议人提出异议。商标局异议决定,被异议商标在商业中介服务、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搜索引擎优化、网站流量优化、在计算机数据库中升级和维护数据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2、引证商标一的核准注册日早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5类人口统计资料、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三的核准注册日早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反病毒软件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三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均处于商标权专用期限内。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委在撤销复审程序中撤销其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该撤销复审决定已生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申请人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委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鉴于商标局在(2017)商标异字第0000059059号《第15944311号“360 信用平台及图”商标在部分服务上的不予注册决定》中已准予被异议商标在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点击付费广告服务上核准注册,故该两项服务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本案审理的服务范围为商业中介服务、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搜索引擎优化、网站流量优化、在计算机数据库中升级和维护数据服务。
依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一否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即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二、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三、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侵犯了原异议人的在先著作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一,被异议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其图形部分虽与引证商标一有相似之处,但被异议商标中的“360信用平台”作为该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足以使得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区分开来。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二,鉴于引证商标二已无效,原异议人请求认定其在计算机软件等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主张,我委不予支持。针对原异议人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三在计算机软件等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主张,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尚可区分,且原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同时,考虑到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5类商业中介服务、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第9类计算机反病毒软件等商品跨类较大、关联性较弱,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误导公众,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综上,我委对原异议人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针对焦点问题三,被异议商标中的图形部分与原异议人的对勾图形作品在设计风格、细节特征等方面存有差异,未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在此情形下,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原异议人对勾图形作品享有的著作权,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有关“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另,《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被异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被异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以及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本案中,原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原异议人的该项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我委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联为知识产权服务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赛门铁克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944311号“360 信用平台及图”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商标局(2017)商标异字第0000059059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8年01月26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在商标局异议阶段的主要理由:1、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的第44544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原异议人的第44544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原异议人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二在计算机软件等商品上为驰名商标。原异议人的引证商标二及第92475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引证商标二、三的复制、摹仿。3、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原异议人的在先著作权。4、申请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异议人请求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在商标局异议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均为复印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及百度百科对原异议人的介绍;
2、原异议人推广公司标识的相关材料;
3、原异议人先关商标信息;
4、原异议人相关产品的相关网站产品信息、产品宣传册、相关信封和请柬、相关销货清单和发票。
5、原异议人的宣传推广材料;
6、原异议人的获奖材料;
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360 信用平台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点击付费广告;商业中介服务”等服务。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54462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人口统计资料;商业管理辅助;为他人提供数字证书鉴定领域的外包商业管理辅助服务”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中介服务;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搜索引擎优化;网站流量优化;在计算机数据库中升级和维护数据”服务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在图形构成方面区别甚微,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原异议人请求认定其“图形”商标为“计算机软件”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但未提供充足证据,故我局不予支持。原异议人称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在先驰名商标并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亦不足。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15944311号“360 信用平台及图”商标在“商业中介服务;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搜索引擎优化;网站流量优化;在计算机数据库中升级和维护数据”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没有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2、申请人及其“360”品牌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继承了申请人的“360”品牌的知名度,且经申请人的宣传和使用,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均为光盘形式的复印件):
1、申请人的背景资料介绍;
2、互联网行业协会出具的“360”商标的知名度证明及艾瑞咨询出具的360品牌系列产品的行业排名证明;
3、申请人及其360商标的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4、申请人360商标的广告宣传资料;
5、申请人及其“360”品牌系列产品的获奖情况;
6、申请人的“360及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决定书;
7、申请人的“360信用平台”商标在第9类的商标注册证;
8、申请人的360信用平台官网首页、站长工具中就申请人360信用平台官网的SEO综合查询结果、各新闻媒体就360图形商标的相关报道;
9、相关商标信息档案;
10、对勾符号图案网页资料。
原异议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提交了意见。
经审理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12月16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中介服务等服务上,被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原异议人提出异议。商标局异议决定,被异议商标在商业中介服务、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搜索引擎优化、网站流量优化、在计算机数据库中升级和维护数据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2、引证商标一的核准注册日早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5类人口统计资料、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三的核准注册日早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反病毒软件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三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均处于商标权专用期限内。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委在撤销复审程序中撤销其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该撤销复审决定已生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申请人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委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鉴于商标局在(2017)商标异字第0000059059号《第15944311号“360 信用平台及图”商标在部分服务上的不予注册决定》中已准予被异议商标在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点击付费广告服务上核准注册,故该两项服务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本案审理的服务范围为商业中介服务、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搜索引擎优化、网站流量优化、在计算机数据库中升级和维护数据服务。
依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一否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即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二、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三、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侵犯了原异议人的在先著作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一,被异议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其图形部分虽与引证商标一有相似之处,但被异议商标中的“360信用平台”作为该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足以使得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区分开来。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二,鉴于引证商标二已无效,原异议人请求认定其在计算机软件等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主张,我委不予支持。针对原异议人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三在计算机软件等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主张,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尚可区分,且原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同时,考虑到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5类商业中介服务、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第9类计算机反病毒软件等商品跨类较大、关联性较弱,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误导公众,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综上,我委对原异议人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针对焦点问题三,被异议商标中的图形部分与原异议人的对勾图形作品在设计风格、细节特征等方面存有差异,未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在此情形下,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原异议人对勾图形作品享有的著作权,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有关“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另,《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被异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被异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以及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本案中,原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原异议人的该项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我委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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