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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898994号“龙选”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2159号
2025-05-19 00:00:00.0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冯金莲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冯金莲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6898994号“龙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龙选”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门;铝合金;不锈钢”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821518号“龙牌”、第14005165号“顶级龙”、第31820332号“新时代龙牌”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6类“钢板;钢管;金属管道”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第19类“石膏板”商品上的“龙牌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可以区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898994号“龙选”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冯金莲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冯金莲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6898994号“龙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龙选”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门;铝合金;不锈钢”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821518号“龙牌”、第14005165号“顶级龙”、第31820332号“新时代龙牌”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6类“钢板;钢管;金属管道”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第19类“石膏板”商品上的“龙牌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可以区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898994号“龙选”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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