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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033430号“O TO O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2963号
2023-01-09 00:00:00.0
异议人:黛娥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华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州梧林庄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权大师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黛娥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福州梧林庄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3期《商标公告》第57033430号“O TO O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O TO O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市场营销”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43107190号“O.TWO.O”商标,在先注册第8024983号“OTO”、第20974801号“图形”、第32743834号“依视伦 OTTO”、第7196445号“OTTO”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虽然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上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缺乏显著性。经审查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整体注册并使用在其指定服务上,相关公众依社会通常观念易将之作为商标整体而非一般指代标志或描述性标志加以识别,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故对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033430号“O TO O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中山华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州梧林庄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权大师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黛娥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福州梧林庄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3期《商标公告》第57033430号“O TO O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O TO O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市场营销”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43107190号“O.TWO.O”商标,在先注册第8024983号“OTO”、第20974801号“图形”、第32743834号“依视伦 OTTO”、第7196445号“OTTO”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虽然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上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缺乏显著性。经审查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整体注册并使用在其指定服务上,相关公众依社会通常观念易将之作为商标整体而非一般指代标志或描述性标志加以识别,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故对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033430号“O TO O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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