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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768740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5015号
2025-03-24 00:00:00.0
异议人:盟可睐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石狮市喆锦添艺百货商行
异议人盟可睐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石狮市喆锦添艺百货商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4期《商标公告》第76768740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9105369号“图形”、第12484005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防水服;夹克(服装)”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图形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其引证商标,侵犯其在先著作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768740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石狮市喆锦添艺百货商行
异议人盟可睐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石狮市喆锦添艺百货商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4期《商标公告》第76768740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9105369号“图形”、第12484005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防水服;夹克(服装)”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图形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其引证商标,侵犯其在先著作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768740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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