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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141656号“客乐思 全球实体面材创新者K&L Global Innovator Of Solid Surfac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358526号
2023-12-18 00:00:00.0
申请人:山东客乐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潍坊盛世合兴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141656号“客乐思 全球实体面材创新者K&L Global Innovator Of Solid Surfa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42992号商标因注册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30961号商标、第3113453号商标、第11609521号商标、第10241378号商标、第10741734号商标、第41345174号商标、第8492176号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潍坊盛世合兴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141656号“客乐思 全球实体面材创新者K&L Global Innovator Of Solid Surfa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42992号商标因注册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30961号商标、第3113453号商标、第11609521号商标、第10241378号商标、第10741734号商标、第41345174号商标、第8492176号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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