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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972933号“HEYAPM”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75819号
2020-07-23 00:00:00.0
异议人: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义乌市多一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义乌市多一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9期《商标公告》第33972933号“HEYAPM”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EYAPM”指定使用在第14类“手镯(首饰)、首饰用小饰物”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970038号“APM”商标、第9278340号“APM MC”商标以及在先经马德里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280118号“APM MONACO”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4类“细银丝(银线)、银线(首饰)”、“珠宝(首饰)、小饰物(首饰)”、“首饰制品、珠宝制品”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主要识别文字“APM”,整体未形成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新含义,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972933号“HEYAPM”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义乌市多一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义乌市多一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9期《商标公告》第33972933号“HEYAPM”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EYAPM”指定使用在第14类“手镯(首饰)、首饰用小饰物”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970038号“APM”商标、第9278340号“APM MC”商标以及在先经马德里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280118号“APM MONACO”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4类“细银丝(银线)、银线(首饰)”、“珠宝(首饰)、小饰物(首饰)”、“首饰制品、珠宝制品”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主要识别文字“APM”,整体未形成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新含义,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972933号“HEYAPM”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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