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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755904号“筱仓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278788号
2020-10-30 00:00:00.0
申请人:笹仓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755904号“筱仓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2379884号商标、第14993007号商标、第6281513号商标、第8402537号商标、第1116897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相关公众施加一般注意力应当可以将其区分开来,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755904号“筱仓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2379884号商标、第14993007号商标、第6281513号商标、第8402537号商标、第1116897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相关公众施加一般注意力应当可以将其区分开来,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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