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2075386号“OLAP”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3572号
2025-01-14 00:00:00.0
异议人一:欧丽珀丝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宝洁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靳东林
异议人欧丽珀丝公司、宝洁公司对被异议人靳东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5期《商标公告》第72075386号“OLAP”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OLAP”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动物用化妆品;熏香;香精油”等。异议人一欧丽珀丝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548491号“OLAPLEX”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护发素”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一引证商标在字母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动物用化妆品;熏香;香精油”等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一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异议人二宝洁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363480号“OLAY”、第64534224号“OLAY”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浴液;沐浴乳”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在字母组成及整体外观上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二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075386号“OLAP”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宝洁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靳东林
异议人欧丽珀丝公司、宝洁公司对被异议人靳东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5期《商标公告》第72075386号“OLAP”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OLAP”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动物用化妆品;熏香;香精油”等。异议人一欧丽珀丝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548491号“OLAPLEX”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护发素”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一引证商标在字母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动物用化妆品;熏香;香精油”等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一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异议人二宝洁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363480号“OLAY”、第64534224号“OLAY”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浴液;沐浴乳”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在字母组成及整体外观上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二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075386号“OLAP”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