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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219811号“我@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121277号
2021-05-07 00:00:00.0
申请人:宁夏蓝平文化创意产业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申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219811号“我@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170886号“I YOU及图”商标、第26252724号“面缘 I-YOU及图”商标、第6379480号“你我”商标、第15901634号“你我”商标、第16656220号“你我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经我局作出的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现处于一审诉讼程序中。引证商标三专用期限至2020年8月6日,其所有人已于2020年10月22日提交了续展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汉字组合“我 你”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英文“I YOU”、引证商标二独立认读英文“I YOU”含义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你我”、引证商标五显著认读汉字组合“你我”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核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三最终权利状态对本案裁定结论无实质性影响,故申请商标与其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申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219811号“我@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170886号“I YOU及图”商标、第26252724号“面缘 I-YOU及图”商标、第6379480号“你我”商标、第15901634号“你我”商标、第16656220号“你我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经我局作出的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现处于一审诉讼程序中。引证商标三专用期限至2020年8月6日,其所有人已于2020年10月22日提交了续展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汉字组合“我 你”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英文“I YOU”、引证商标二独立认读英文“I YOU”含义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你我”、引证商标五显著认读汉字组合“你我”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核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三最终权利状态对本案裁定结论无实质性影响,故申请商标与其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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