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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600094号“Ousadi 欧萨帝”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347963号
2023-12-05 00:00:00.0
申请人:海尔集团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吴亚峰(原被申请人:中山市欧萨帝电器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8月15日对第31600094号“Ousadi 欧萨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第6252260号“卡萨帝”商标、第9885885号“卡萨帝”商标、第26297077号“卡萨帝”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申请人是中国企业五百强之一,卡萨帝(Casarte)作为申请人旗下高端家电品牌经多年宣传推广与销售已获得多项荣誉,并多次被认定为已到公众熟知的程度,申请人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一为使用在冰箱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并给予驰名商标应享有的程度更高的保护。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为公众熟知“卡萨帝”商标的复制摹仿,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误导公众并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家电厨卫行业的同行业竞争者,应当了解和知晓申请人发展状况及“卡萨帝”品牌知名度,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卡萨帝”商标的抢注,企图攀附申请人商誉进行不正当竞争,恶意明显。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均系抄袭摹仿申请人“卡萨帝”品牌,存在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恶意,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将带来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与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二款与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卡萨帝(Casarte)商标所获荣誉、广告宣传情况、行业排名及百度搜索结果;卡萨帝品牌销售合同及发票;“卡萨帝”、“Casarte”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批复;申请人维权信息;被申请人网站宣传情况等。
原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第7811848号“欧萨帝 OUSADI”商标的延续,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不存在摹仿“卡萨帝”的情形,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也不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欧萨帝”品牌及企业字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存在搭乘申请人“卡萨帝”商标便车的商业需求,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行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够证明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时达到了驰名程度。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法律效力。
原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第7811848号“欧萨帝 OUSADI”商标注册证、转让证明、续展证明;荣誉证书;异议决定等。
申请人质证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原被申请人利用其注册商标侵犯申请人“卡萨帝”商标权利,构成不正当竞争等不法行为并已在生效民事判决中进行了认定,其在答辩理由中的抗辩均缺乏事实依据,无法成立。原被申请人名下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商标已转让至自然人吴亚峰所有,原被申请人及吴亚峰在应知明知的情况下,不仅未停止攀附行为,反而大量申请注册“欧萨帝”、“欧萨意”等与“卡萨帝”相近的商标,其申请注册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已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误购,将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原被申请人在答辩理由中的主张无法成立,申请人请求宣传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中山市欧萨帝电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3日申请注册,2019年3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照明器械及装置;电暖器;燃气炉”等商品上,2023年6月20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吴亚峰所有。
2. 引证商标一、二、三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准予初步审定,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1类“照明器械及装置;电暖器;烹调器具”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 引证商标一在商标驰字[2012]801号文件中被认定为“冰箱”商品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的直接依据。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Ousadi 欧萨帝”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卡萨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照明器械及装置;电暖器;燃气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照明器械及装置;电暖器;烹调器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引证商标,且我局在本案中已通过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在先商标权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评述。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与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是对于未注册商标的保护,而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初步审定,且我局已根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申请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上述条款予以评述。
此外,争议商标并不带有欺骗性,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与第(八)项规定。鉴于我局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再评述。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吴亚峰(原被申请人:中山市欧萨帝电器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8月15日对第31600094号“Ousadi 欧萨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第6252260号“卡萨帝”商标、第9885885号“卡萨帝”商标、第26297077号“卡萨帝”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申请人是中国企业五百强之一,卡萨帝(Casarte)作为申请人旗下高端家电品牌经多年宣传推广与销售已获得多项荣誉,并多次被认定为已到公众熟知的程度,申请人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一为使用在冰箱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并给予驰名商标应享有的程度更高的保护。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为公众熟知“卡萨帝”商标的复制摹仿,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误导公众并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家电厨卫行业的同行业竞争者,应当了解和知晓申请人发展状况及“卡萨帝”品牌知名度,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卡萨帝”商标的抢注,企图攀附申请人商誉进行不正当竞争,恶意明显。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均系抄袭摹仿申请人“卡萨帝”品牌,存在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恶意,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将带来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与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二款与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卡萨帝(Casarte)商标所获荣誉、广告宣传情况、行业排名及百度搜索结果;卡萨帝品牌销售合同及发票;“卡萨帝”、“Casarte”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批复;申请人维权信息;被申请人网站宣传情况等。
原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第7811848号“欧萨帝 OUSADI”商标的延续,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不存在摹仿“卡萨帝”的情形,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也不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欧萨帝”品牌及企业字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存在搭乘申请人“卡萨帝”商标便车的商业需求,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行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够证明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时达到了驰名程度。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法律效力。
原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第7811848号“欧萨帝 OUSADI”商标注册证、转让证明、续展证明;荣誉证书;异议决定等。
申请人质证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原被申请人利用其注册商标侵犯申请人“卡萨帝”商标权利,构成不正当竞争等不法行为并已在生效民事判决中进行了认定,其在答辩理由中的抗辩均缺乏事实依据,无法成立。原被申请人名下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商标已转让至自然人吴亚峰所有,原被申请人及吴亚峰在应知明知的情况下,不仅未停止攀附行为,反而大量申请注册“欧萨帝”、“欧萨意”等与“卡萨帝”相近的商标,其申请注册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已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误购,将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原被申请人在答辩理由中的主张无法成立,申请人请求宣传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中山市欧萨帝电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3日申请注册,2019年3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照明器械及装置;电暖器;燃气炉”等商品上,2023年6月20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吴亚峰所有。
2. 引证商标一、二、三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准予初步审定,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1类“照明器械及装置;电暖器;烹调器具”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 引证商标一在商标驰字[2012]801号文件中被认定为“冰箱”商品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的直接依据。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Ousadi 欧萨帝”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卡萨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照明器械及装置;电暖器;燃气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照明器械及装置;电暖器;烹调器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引证商标,且我局在本案中已通过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在先商标权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评述。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与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是对于未注册商标的保护,而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初步审定,且我局已根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申请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上述条款予以评述。
此外,争议商标并不带有欺骗性,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与第(八)项规定。鉴于我局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再评述。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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