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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394899号“三杯友”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7591号
2024-11-22 00:00:00.0
异议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景军
委托代理人:淄博鼎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景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74394899号“三杯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三杯友”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谷物制蒸馏酒精饮料;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葡萄酒;以葡萄酒为主的饮料;白酒;米酒;黄酒;果酒;红葡萄酒;露酒”。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8482439号“友”、第44121118号“友酒”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烧酒;威士忌;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或其显著识别文字“友”,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394899号“三杯友”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景军
委托代理人:淄博鼎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景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74394899号“三杯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三杯友”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谷物制蒸馏酒精饮料;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葡萄酒;以葡萄酒为主的饮料;白酒;米酒;黄酒;果酒;红葡萄酒;露酒”。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8482439号“友”、第44121118号“友酒”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烧酒;威士忌;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或其显著识别文字“友”,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394899号“三杯友”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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