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27530177号“中科上医”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185867号
2021-07-07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27530177 |
无引证商标 |
申请人:中科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中盟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中科上医中医学研究院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7月13日对第27530177号“中科上医”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330276号“中科 ZK”商标、第3123221号“中科 ZK”商标、第13503646号“中科”商标、第1624478号“中科创新”商标、第12056256号“中科珍草”商标、第22199567号“中科健康”商标、第13503696号“中科一号”商标、第21627957号“中科春之源”商标、第5781847号“中科纤化康”商标、第13675124号“中科益尔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争议商标的核准将造成申请人多方面的损害。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基本信息、荣誉证明等;
2.申请人“中科 ZK”商标最早使用情况、持续使用情况;
3.经济指标、销售情况;
4.产品质量情况;
5.宣传资料;
6.申请人在先商标的保护案例。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被申请人形成唯一的对应关系,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且在先已有多件含有“中科”文字的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共存。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答辩证据:
1.含有“中科”文字的商标信息;
2.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介绍;
3.媒体报道;
4.被申请人获得全科医学协作平台授权书。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6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在异议程序中经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702期(2020年7月7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八、十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或初步审定,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营养品、人用药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九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人在申请书首页还列举了第1328963号“中科 Z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人用药、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一核定使用的咖啡、茶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争议商标“中科上医”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中科”,与引证商标四至八、十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中科”,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人用药、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人用药、医用营养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易使消费者认为标示上述商标的商品来源相同或存在某种联系,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南京中盟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中科上医中医学研究院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7月13日对第27530177号“中科上医”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330276号“中科 ZK”商标、第3123221号“中科 ZK”商标、第13503646号“中科”商标、第1624478号“中科创新”商标、第12056256号“中科珍草”商标、第22199567号“中科健康”商标、第13503696号“中科一号”商标、第21627957号“中科春之源”商标、第5781847号“中科纤化康”商标、第13675124号“中科益尔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争议商标的核准将造成申请人多方面的损害。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基本信息、荣誉证明等;
2.申请人“中科 ZK”商标最早使用情况、持续使用情况;
3.经济指标、销售情况;
4.产品质量情况;
5.宣传资料;
6.申请人在先商标的保护案例。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被申请人形成唯一的对应关系,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且在先已有多件含有“中科”文字的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共存。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答辩证据:
1.含有“中科”文字的商标信息;
2.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介绍;
3.媒体报道;
4.被申请人获得全科医学协作平台授权书。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6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在异议程序中经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702期(2020年7月7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八、十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或初步审定,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营养品、人用药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九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人在申请书首页还列举了第1328963号“中科 Z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人用药、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一核定使用的咖啡、茶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争议商标“中科上医”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中科”,与引证商标四至八、十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中科”,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人用药、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人用药、医用营养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易使消费者认为标示上述商标的商品来源相同或存在某种联系,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