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58961996号“酥咔滋”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9856号
2022-12-26 00:00:00.0
异议人:辽宁清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图邦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徐雪宁
异议人辽宁清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徐雪宁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0期《商标公告》第58961996号“酥咔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酥咔滋”指定使用于第30类“茶饮料;糖;糕点”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412803号、第29267131号“酥咔”商标以及第16325750号、第34278483号“酥咔SUKA”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0类“茶;糖果;蜂蜜;谷粉制食品;谷类制品”、第32类“啤酒;果汁;水(饮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含义、整体外观相近,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茶饮料;糖;糕点;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预包装午餐食品(以米为主,也包括肉、鱼或蔬菜);方便粉丝;谷类制品;巧克力饮料”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961996号“酥咔滋”商标在“茶饮料;糖;糕点;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预包装午餐食品(以米为主,也包括肉、鱼或蔬菜);方便粉丝;谷类制品;巧克力饮料”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图邦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徐雪宁
异议人辽宁清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徐雪宁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0期《商标公告》第58961996号“酥咔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酥咔滋”指定使用于第30类“茶饮料;糖;糕点”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412803号、第29267131号“酥咔”商标以及第16325750号、第34278483号“酥咔SUKA”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0类“茶;糖果;蜂蜜;谷粉制食品;谷类制品”、第32类“啤酒;果汁;水(饮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含义、整体外观相近,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茶饮料;糖;糕点;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预包装午餐食品(以米为主,也包括肉、鱼或蔬菜);方便粉丝;谷类制品;巧克力饮料”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961996号“酥咔滋”商标在“茶饮料;糖;糕点;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预包装午餐食品(以米为主,也包括肉、鱼或蔬菜);方便粉丝;谷类制品;巧克力饮料”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