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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690805号“AAC Technologies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076533号
2024-03-25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65690805 |
申请人:瑞声科技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90805号“AAC Technologies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的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和深刻的内在含义。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97888号“AA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387067号“A.A.G.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4734833号“A.A.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5702166号“AAC WL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5714855号“AAC WLGLE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5733543号“AACWL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国际注册第1287329号“A.A.G. STUCCHI ideas are made of ligh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45732695号“AAC WLG Le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5163224号“AAC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国际注册第1268426号“ACQUIRE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36175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8539504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9262704号“廣發銀行CGB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52637461号“广银理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40675920号“UIP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8063089号“MPERE Electri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29581348号“众量星ZHONGLIANGX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18810943号“腾讯企点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20528832号“AOCOD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9147630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第26592542号“齐鲁安泰广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一)、第26189693号“Aa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二)、第45715376号“晶圆玻璃镜片AA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三)在整体构成、呼叫和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理应在其申请的所有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此外,多件引证商标权利状态未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人企业信息、申请人企业官网介绍、申请人企业业绩情况、规范手册、部分商品图片、宣传推广图片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专用期至2022年6月27日,其所有人未申请续展,该商标已丧失专用权。
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插头连接器等商品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上。
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插头联接器等商品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49期《商标公告》上。
引证商标四于2023年9月1日经我局核准已转让予本案申请人。
引证商标五于2023年9月1日经我局核准已转让予本案申请人。
引证商标六于2023年9月1日经我局核准已转让予本案申请人。
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插头联接器等商品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57期《商标公告》上。
引证商标八于2023年9月1日经我局核准已转让予本案申请人。
引证商标十四由我局驳回复审决定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引证商标十六专用期至2022年3月20日,其所有人未申请续展,该商标已丧失专用权。
引证商标二十三于2023年9月1日经我局核准已转让予本案申请人。
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
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九处于撤三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七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一、十六期满未续展已无效,引证商标十四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四至六、八、二十三已转让予本案申请人。故引证商标一至八、十四、十六、二十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且申请商标亦不违反《商标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至十三、十五、十七至二十一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以及整体外观上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至十三、十五、十七至二十一整体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的呼叫部分“AAC Technologies”,与引证商标九“AACC”、引证商标二十二“Aac”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智能手机;遥控装置;热调节装置;内部通信装置;报警器;声音和信号再现用无线电监控器;声音警报器;智能手机用翻盖式保护套;智能手机用壳,;手机壳;移动电话和智能手机专用仪表板防滑垫;手机套;带有屏幕和键盘的成套电话器具;手机键盘;无线电设备用天线;射频天线;天线;雷达天线;汽车天线;板状天线;无线通信设备用天线;智能手机镜头专用保护膜;智能手表(数据处理);电门铃”商品与引证商标九、二十二分别核定使用的“网络通讯设备;手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若与引证商标九、二十二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九、二十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硬件;控制自助终端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音频和视频设备操作控制用计算机软件;编辑图像、声音和视频用计算机程序;处理信息、数据、声音和图像用中央处理器;创建和编辑音乐和声音用计算机软件;扬声器音箱;振动膜(音响);扬声器;麦克风;声音传送装置;扬声器喇叭;数字声音处理器;耳机;声导管;声耦合器;音频接口;汽车音频扬声器;智能手机用无线耳机;手机用头戴式耳麦;汽车音响设备;计算机外围设备;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芯片(集成电路);传感器;电子记事器;人脸识别设备;传真机;自动计量器;量具;放映设备;测量装置;镜(光学);电线;半导体;放大器;视频显示屏;光学纤维(光导纤维);眼镜;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幻灯片(照相);电栅栏;光学镜头;光学装置用滤光器;光学器械和仪器;光学玻璃;光学镜片坯料;自拍镜头;镜头遮光罩;智能手机照相镜头;照相设备用镜头;照相机用鱼眼镜头;照相机(摄影);滤光镜(相机用);数码相机用UV镜;摄影用滤光镜;近摄镜;光学传感器;高速电动马达用电子变频器;计数器;全息图;测量器械和仪器;灭火设备;工业用放射屏幕;个人用防事故装置;眼镜片;电池;透明软片(照相);远程通信设备用麦克风;双路立体声录音麦克风;通信设备用麦克风;带扬声器的无线麦克风;便携式声音复制设备;声音接收装置;声音信息的无线传送装置;声音和图像载体用播放装置;声音和图像载体用录制装置;声音传送装置用话筒挑杆;声音复制装置;录音机;录音载体;录音装置;头戴式耳麦;压电传感器;微控制器;振动传感器;集成电路模块;超声传感器;声电转换器;平板电脑外壳;平板电脑保护套;平板电脑用套;计算机键盘用键帽;锂离子电池壳;便携式计算机用散热垫;计算机用散热器;计算机内置冷却风扇;中央处理器用散热器;热离子管;硅晶片;集成电路用晶片;射频识别(RFID)阅读器;射频识别(RFID)标签;用于支付服务的电子和磁性身份识别卡;天线参数测量装置;天线用滤波器;流量传感器;压力传感器;加速度传感器;测速度用传感器;测温度用传感器;数码摄像头;汽车用盲区摄像头;网络摄像头;运载工具用后视摄像头;手机摄像头;个人电脑用摄像头;传送高功率电子束的波导管;头戴式视频显示器;头戴式虚拟现实装置;视频游戏用头戴式虚拟现实装置;虚拟现实眼镜;智能音箱;显示器;头戴式显示器;数据手套;智能戒指(数据处理);交互式触屏终端;非医用触觉反馈服;笔记本电脑专用支架;计算机专用托架;计算机显示器专用托架;平板电脑专用支架;光学数据介质;触摸屏传感器;电接触器;印刷电路;印刷电路板;柔性印刷电路板;柔性电路板;触控面板;动作识别传感器;眼镜腿;眼镜架;眼镜链;声学测量仪表;测量仪器用三脚架;暗板托架(摄影);照相器材架;目镜;智能眼镜(数据处理);非医用感知神经元头盔;视频游戏用头戴式耳麦;拾音器;音频传送器;音频放大器;影像增强管;电池充电装置;无线电池充电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九、二十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二十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硬件;控制自助终端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音频和视频设备操作控制用计算机软件;编辑图像、声音和视频用计算机程序;处理信息、数据、声音和图像用中央处理器;创建和编辑音乐和声音用计算机软件;扬声器音箱;振动膜(音响);扬声器;麦克风;声音传送装置;扬声器喇叭;数字声音处理器;耳机;声导管;声耦合器;音频接口;汽车音频扬声器;智能手机用无线耳机;手机用头戴式耳麦;汽车音响设备;计算机外围设备;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芯片(集成电路);传感器;电子记事器;人脸识别设备;传真机;自动计量器;量具;放映设备;测量装置;镜(光学);电线;半导体;放大器;视频显示屏;光学纤维(光导纤维);眼镜;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幻灯片(照相);电栅栏;光学镜头;光学装置用滤光器;光学器械和仪器;光学玻璃;光学镜片坯料;自拍镜头;镜头遮光罩;智能手机照相镜头;照相设备用镜头;照相机用鱼眼镜头;照相机(摄影);滤光镜(相机用);数码相机用UV镜;摄影用滤光镜;近摄镜;光学传感器;高速电动马达用电子变频器;计数器;全息图;测量器械和仪器;灭火设备;工业用放射屏幕;个人用防事故装置;眼镜片;电池;透明软片(照相);远程通信设备用麦克风;双路立体声录音麦克风;通信设备用麦克风;带扬声器的无线麦克风;便携式声音复制设备;声音接收装置;声音信息的无线传送装置;声音和图像载体用播放装置;声音和图像载体用录制装置;声音传送装置用话筒挑杆;声音复制装置;录音机;录音载体;录音装置;头戴式耳麦;压电传感器;微控制器;振动传感器;集成电路模块;超声传感器;声电转换器;平板电脑外壳;平板电脑保护套;平板电脑用套;计算机键盘用键帽;锂离子电池壳;便携式计算机用散热垫;计算机用散热器;计算机内置冷却风扇;中央处理器用散热器;热离子管;硅晶片;集成电路用晶片;射频识别(RFID)阅读器;射频识别(RFID)标签;用于支付服务的电子和磁性身份识别卡;天线参数测量装置;天线用滤波器;流量传感器;压力传感器;加速度传感器;测速度用传感器;测温度用传感器;数码摄像头;汽车用盲区摄像头;网络摄像头;运载工具用后视摄像头;手机摄像头;个人电脑用摄像头;传送高功率电子束的波导管;头戴式视频显示器;头戴式虚拟现实装置;视频游戏用头戴式虚拟现实装置;虚拟现实眼镜;智能音箱;显示器;头戴式显示器;数据手套;智能戒指(数据处理);交互式触屏终端;非医用触觉反馈服;笔记本电脑专用支架;计算机专用托架;计算机显示器专用托架;平板电脑专用支架;光学数据介质;触摸屏传感器;电接触器;印刷电路;印刷电路板;柔性印刷电路板;柔性电路板;触控面板;动作识别传感器;眼镜腿;眼镜架;眼镜链;声学测量仪表;测量仪器用三脚架;暗板托架(摄影);照相器材架;目镜;智能眼镜(数据处理);非医用感知神经元头盔;视频游戏用头戴式耳麦;拾音器;音频传送器;音频放大器;影像增强管;电池充电装置;无线电池充电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智能手机;遥控装置;热调节装置;内部通信装置;报警器;声音和信号再现用无线电监控器;声音警报器;智能手机用翻盖式保护套;智能手机用壳,;手机壳;移动电话和智能手机专用仪表板防滑垫;手机套;带有屏幕和键盘的成套电话器具;手机键盘;无线电设备用天线;射频天线;天线;雷达天线;汽车天线;板状天线;无线通信设备用天线;智能手机镜头专用保护膜;智能手表(数据处理);电门铃”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90805号“AAC Technologies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的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和深刻的内在含义。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97888号“AA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387067号“A.A.G.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4734833号“A.A.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5702166号“AAC WL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5714855号“AAC WLGLE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5733543号“AACWL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国际注册第1287329号“A.A.G. STUCCHI ideas are made of ligh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45732695号“AAC WLG Le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5163224号“AAC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国际注册第1268426号“ACQUIRE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36175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8539504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9262704号“廣發銀行CGB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52637461号“广银理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40675920号“UIP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8063089号“MPERE Electri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29581348号“众量星ZHONGLIANGX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18810943号“腾讯企点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20528832号“AOCOD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9147630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第26592542号“齐鲁安泰广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一)、第26189693号“Aa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二)、第45715376号“晶圆玻璃镜片AA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三)在整体构成、呼叫和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理应在其申请的所有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此外,多件引证商标权利状态未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人企业信息、申请人企业官网介绍、申请人企业业绩情况、规范手册、部分商品图片、宣传推广图片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专用期至2022年6月27日,其所有人未申请续展,该商标已丧失专用权。
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插头连接器等商品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上。
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插头联接器等商品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49期《商标公告》上。
引证商标四于2023年9月1日经我局核准已转让予本案申请人。
引证商标五于2023年9月1日经我局核准已转让予本案申请人。
引证商标六于2023年9月1日经我局核准已转让予本案申请人。
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插头联接器等商品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57期《商标公告》上。
引证商标八于2023年9月1日经我局核准已转让予本案申请人。
引证商标十四由我局驳回复审决定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引证商标十六专用期至2022年3月20日,其所有人未申请续展,该商标已丧失专用权。
引证商标二十三于2023年9月1日经我局核准已转让予本案申请人。
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
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九处于撤三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七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一、十六期满未续展已无效,引证商标十四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四至六、八、二十三已转让予本案申请人。故引证商标一至八、十四、十六、二十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且申请商标亦不违反《商标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至十三、十五、十七至二十一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以及整体外观上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至十三、十五、十七至二十一整体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的呼叫部分“AAC Technologies”,与引证商标九“AACC”、引证商标二十二“Aac”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智能手机;遥控装置;热调节装置;内部通信装置;报警器;声音和信号再现用无线电监控器;声音警报器;智能手机用翻盖式保护套;智能手机用壳,;手机壳;移动电话和智能手机专用仪表板防滑垫;手机套;带有屏幕和键盘的成套电话器具;手机键盘;无线电设备用天线;射频天线;天线;雷达天线;汽车天线;板状天线;无线通信设备用天线;智能手机镜头专用保护膜;智能手表(数据处理);电门铃”商品与引证商标九、二十二分别核定使用的“网络通讯设备;手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若与引证商标九、二十二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九、二十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硬件;控制自助终端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音频和视频设备操作控制用计算机软件;编辑图像、声音和视频用计算机程序;处理信息、数据、声音和图像用中央处理器;创建和编辑音乐和声音用计算机软件;扬声器音箱;振动膜(音响);扬声器;麦克风;声音传送装置;扬声器喇叭;数字声音处理器;耳机;声导管;声耦合器;音频接口;汽车音频扬声器;智能手机用无线耳机;手机用头戴式耳麦;汽车音响设备;计算机外围设备;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芯片(集成电路);传感器;电子记事器;人脸识别设备;传真机;自动计量器;量具;放映设备;测量装置;镜(光学);电线;半导体;放大器;视频显示屏;光学纤维(光导纤维);眼镜;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幻灯片(照相);电栅栏;光学镜头;光学装置用滤光器;光学器械和仪器;光学玻璃;光学镜片坯料;自拍镜头;镜头遮光罩;智能手机照相镜头;照相设备用镜头;照相机用鱼眼镜头;照相机(摄影);滤光镜(相机用);数码相机用UV镜;摄影用滤光镜;近摄镜;光学传感器;高速电动马达用电子变频器;计数器;全息图;测量器械和仪器;灭火设备;工业用放射屏幕;个人用防事故装置;眼镜片;电池;透明软片(照相);远程通信设备用麦克风;双路立体声录音麦克风;通信设备用麦克风;带扬声器的无线麦克风;便携式声音复制设备;声音接收装置;声音信息的无线传送装置;声音和图像载体用播放装置;声音和图像载体用录制装置;声音传送装置用话筒挑杆;声音复制装置;录音机;录音载体;录音装置;头戴式耳麦;压电传感器;微控制器;振动传感器;集成电路模块;超声传感器;声电转换器;平板电脑外壳;平板电脑保护套;平板电脑用套;计算机键盘用键帽;锂离子电池壳;便携式计算机用散热垫;计算机用散热器;计算机内置冷却风扇;中央处理器用散热器;热离子管;硅晶片;集成电路用晶片;射频识别(RFID)阅读器;射频识别(RFID)标签;用于支付服务的电子和磁性身份识别卡;天线参数测量装置;天线用滤波器;流量传感器;压力传感器;加速度传感器;测速度用传感器;测温度用传感器;数码摄像头;汽车用盲区摄像头;网络摄像头;运载工具用后视摄像头;手机摄像头;个人电脑用摄像头;传送高功率电子束的波导管;头戴式视频显示器;头戴式虚拟现实装置;视频游戏用头戴式虚拟现实装置;虚拟现实眼镜;智能音箱;显示器;头戴式显示器;数据手套;智能戒指(数据处理);交互式触屏终端;非医用触觉反馈服;笔记本电脑专用支架;计算机专用托架;计算机显示器专用托架;平板电脑专用支架;光学数据介质;触摸屏传感器;电接触器;印刷电路;印刷电路板;柔性印刷电路板;柔性电路板;触控面板;动作识别传感器;眼镜腿;眼镜架;眼镜链;声学测量仪表;测量仪器用三脚架;暗板托架(摄影);照相器材架;目镜;智能眼镜(数据处理);非医用感知神经元头盔;视频游戏用头戴式耳麦;拾音器;音频传送器;音频放大器;影像增强管;电池充电装置;无线电池充电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九、二十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二十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硬件;控制自助终端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音频和视频设备操作控制用计算机软件;编辑图像、声音和视频用计算机程序;处理信息、数据、声音和图像用中央处理器;创建和编辑音乐和声音用计算机软件;扬声器音箱;振动膜(音响);扬声器;麦克风;声音传送装置;扬声器喇叭;数字声音处理器;耳机;声导管;声耦合器;音频接口;汽车音频扬声器;智能手机用无线耳机;手机用头戴式耳麦;汽车音响设备;计算机外围设备;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芯片(集成电路);传感器;电子记事器;人脸识别设备;传真机;自动计量器;量具;放映设备;测量装置;镜(光学);电线;半导体;放大器;视频显示屏;光学纤维(光导纤维);眼镜;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幻灯片(照相);电栅栏;光学镜头;光学装置用滤光器;光学器械和仪器;光学玻璃;光学镜片坯料;自拍镜头;镜头遮光罩;智能手机照相镜头;照相设备用镜头;照相机用鱼眼镜头;照相机(摄影);滤光镜(相机用);数码相机用UV镜;摄影用滤光镜;近摄镜;光学传感器;高速电动马达用电子变频器;计数器;全息图;测量器械和仪器;灭火设备;工业用放射屏幕;个人用防事故装置;眼镜片;电池;透明软片(照相);远程通信设备用麦克风;双路立体声录音麦克风;通信设备用麦克风;带扬声器的无线麦克风;便携式声音复制设备;声音接收装置;声音信息的无线传送装置;声音和图像载体用播放装置;声音和图像载体用录制装置;声音传送装置用话筒挑杆;声音复制装置;录音机;录音载体;录音装置;头戴式耳麦;压电传感器;微控制器;振动传感器;集成电路模块;超声传感器;声电转换器;平板电脑外壳;平板电脑保护套;平板电脑用套;计算机键盘用键帽;锂离子电池壳;便携式计算机用散热垫;计算机用散热器;计算机内置冷却风扇;中央处理器用散热器;热离子管;硅晶片;集成电路用晶片;射频识别(RFID)阅读器;射频识别(RFID)标签;用于支付服务的电子和磁性身份识别卡;天线参数测量装置;天线用滤波器;流量传感器;压力传感器;加速度传感器;测速度用传感器;测温度用传感器;数码摄像头;汽车用盲区摄像头;网络摄像头;运载工具用后视摄像头;手机摄像头;个人电脑用摄像头;传送高功率电子束的波导管;头戴式视频显示器;头戴式虚拟现实装置;视频游戏用头戴式虚拟现实装置;虚拟现实眼镜;智能音箱;显示器;头戴式显示器;数据手套;智能戒指(数据处理);交互式触屏终端;非医用触觉反馈服;笔记本电脑专用支架;计算机专用托架;计算机显示器专用托架;平板电脑专用支架;光学数据介质;触摸屏传感器;电接触器;印刷电路;印刷电路板;柔性印刷电路板;柔性电路板;触控面板;动作识别传感器;眼镜腿;眼镜架;眼镜链;声学测量仪表;测量仪器用三脚架;暗板托架(摄影);照相器材架;目镜;智能眼镜(数据处理);非医用感知神经元头盔;视频游戏用头戴式耳麦;拾音器;音频传送器;音频放大器;影像增强管;电池充电装置;无线电池充电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智能手机;遥控装置;热调节装置;内部通信装置;报警器;声音和信号再现用无线电监控器;声音警报器;智能手机用翻盖式保护套;智能手机用壳,;手机壳;移动电话和智能手机专用仪表板防滑垫;手机套;带有屏幕和键盘的成套电话器具;手机键盘;无线电设备用天线;射频天线;天线;雷达天线;汽车天线;板状天线;无线通信设备用天线;智能手机镜头专用保护膜;智能手表(数据处理);电门铃”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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