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69100980号“小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22738号
2025-04-29 00:00:00.0
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100980号“小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548213号商标、第47229982号商标、第23266912号商标、第16505909号商标、第55927235号商标、第6354291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查询,引证商标一、四、六目前权利状态待定,恳请中止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持续、有效地使用,已取得了较高的美誉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小爱同学商标的创意说明、相关宣传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撤销决定在“玩具;玩具车;玩具机器人;积木(玩具);模型飞机材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2、引证商标四经我局撤销决定不予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故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仍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
3、引证商标六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初步审定。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为在先申请并已获初步审定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塑胶跑道”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或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不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戏器具”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或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塑胶跑道”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100980号“小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548213号商标、第47229982号商标、第23266912号商标、第16505909号商标、第55927235号商标、第6354291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查询,引证商标一、四、六目前权利状态待定,恳请中止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持续、有效地使用,已取得了较高的美誉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小爱同学商标的创意说明、相关宣传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撤销决定在“玩具;玩具车;玩具机器人;积木(玩具);模型飞机材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2、引证商标四经我局撤销决定不予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故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仍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
3、引证商标六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初步审定。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为在先申请并已获初步审定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塑胶跑道”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或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不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戏器具”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或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塑胶跑道”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