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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370133号“金兴久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4035号
2025-05-22 00:00:00.0
异议人:四川全兴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虹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连国
异议人四川全兴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连国(原被异议人:黄丽萍)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2期《商标公告》第79370133号“金兴久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兴久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通过移动电话网络做广告;饭店商业管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463347号“全兴酒肆”、第69753860号“全兴QUAN XING”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服务虽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注册并使用于“酒”商品上的第178476号“全兴大曲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整体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对异议人利益造成损害,故异议人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9370133号“金兴久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四川虹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连国
异议人四川全兴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连国(原被异议人:黄丽萍)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2期《商标公告》第79370133号“金兴久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兴久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通过移动电话网络做广告;饭店商业管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463347号“全兴酒肆”、第69753860号“全兴QUAN XING”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服务虽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注册并使用于“酒”商品上的第178476号“全兴大曲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整体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对异议人利益造成损害,故异议人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9370133号“金兴久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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