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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109056号“蔚蓝火星人WEILANHUOXINGRE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1115号
2024-12-09 00:00:00.0
异议人: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林秋玲
异议人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林秋玲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1109056号“蔚蓝火星人WEILANHUOXINGRE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蔚蓝火星人WEILANHUOXINGRE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水晶工艺品;梳;牙刷”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8763401号“火星人”、第5047841号“火星人”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煤气灶;冰柜”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火星人”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具有一定区别,故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109056号“蔚蓝火星人WEILANHUOXINGRE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被异议人:林秋玲
异议人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林秋玲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1109056号“蔚蓝火星人WEILANHUOXINGRE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蔚蓝火星人WEILANHUOXINGRE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水晶工艺品;梳;牙刷”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8763401号“火星人”、第5047841号“火星人”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煤气灶;冰柜”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火星人”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具有一定区别,故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109056号“蔚蓝火星人WEILANHUOXINGRE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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