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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218862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599号
2025-01-20 00:00:00.0
异议人:四川邛崃金六福崖谷生态酿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卫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佳
异议人四川邛崃金六福崖谷生态酿酒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218862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果酒;汽酒;烧酒;葡萄酒;老酒(中国蒸馏烈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蒸馏饮料;米酒;黄酒”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45322号“福”商标、第3949933号“福”商标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葡萄酒;黄酒;清酒;汽酒;果酒;米酒;烧酒;苹果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等相近。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18862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卫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佳
异议人四川邛崃金六福崖谷生态酿酒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218862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果酒;汽酒;烧酒;葡萄酒;老酒(中国蒸馏烈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蒸馏饮料;米酒;黄酒”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45322号“福”商标、第3949933号“福”商标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葡萄酒;黄酒;清酒;汽酒;果酒;米酒;烧酒;苹果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等相近。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18862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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