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5591924号“LONGBORAD”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1474号
2025-03-13 00:00:00.0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岛云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岛云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5591924号“LONGBORAD”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ONGBORAD”指定使用于第19类“木材;胶合板;石板”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的第33667333号“LONGPAI”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因此上述引证商标对被异议商标的核准注册未构成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25653号“龙牌及图”、第16794082号“龙”、第43809845号、第40988019号“龙牌”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19类“建筑用石粉;石膏板;木材”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双方商标未构成近似,异议人请求我局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注册使用的“龙牌”“龙牌及图”等商标予以保护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91924号“LONGBORAD”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岛云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岛云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5591924号“LONGBORAD”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ONGBORAD”指定使用于第19类“木材;胶合板;石板”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的第33667333号“LONGPAI”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因此上述引证商标对被异议商标的核准注册未构成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25653号“龙牌及图”、第16794082号“龙”、第43809845号、第40988019号“龙牌”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19类“建筑用石粉;石膏板;木材”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双方商标未构成近似,异议人请求我局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注册使用的“龙牌”“龙牌及图”等商标予以保护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91924号“LONGBORAD”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