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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690180号“铭普”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236136号
2020-09-14 00:00:00.0
申请人: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台州丽宇泵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台州市南方商标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4日对第37690180号“铭普”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成立于2008年,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名下第10796745号“铭普光磁Mentech MN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在全国范围内取得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达到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呼叫及含义方面相近,且指定使用商品存在密切关联,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模仿,其注册和使用会误导公众,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致使申请人的驰名商标利益受到损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的规定,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为“磁性材料和器件”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并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概况;
2、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注册及管理情况;
3、申请人及其商标所获荣誉及相关媒体报道;
4、申请人广告宣传及产品销售情况;
5、申请人引证商标具有知名度的证明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引证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且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核定使用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并非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模仿和抢注,亦未损害申请人的权利。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理由具有事实依据,所提供的证据真实有效且具有证明力,应予以采信。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泵(机器)、真空泵(机器)、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离心机、液压泵、汽车水泵、电泵、气泵、抽吸泵、空气压缩泵商品上。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4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导体、电池开关(电)等商品上,现为在先有效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销售及广告宣传、获奖证明等证据虽表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对“铭普光磁Mentech MNC及图”商标进行了使用和宣传,但整体尚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加之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泵(机器)、离心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导体、电池开关(电)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争议商标在与引证商标不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使用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将其商品来源与申请人相联系,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认定其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主张不能成立,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台州丽宇泵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台州市南方商标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4日对第37690180号“铭普”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成立于2008年,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名下第10796745号“铭普光磁Mentech MN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在全国范围内取得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达到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呼叫及含义方面相近,且指定使用商品存在密切关联,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模仿,其注册和使用会误导公众,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致使申请人的驰名商标利益受到损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的规定,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为“磁性材料和器件”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并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概况;
2、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注册及管理情况;
3、申请人及其商标所获荣誉及相关媒体报道;
4、申请人广告宣传及产品销售情况;
5、申请人引证商标具有知名度的证明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引证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且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核定使用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并非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模仿和抢注,亦未损害申请人的权利。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理由具有事实依据,所提供的证据真实有效且具有证明力,应予以采信。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泵(机器)、真空泵(机器)、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离心机、液压泵、汽车水泵、电泵、气泵、抽吸泵、空气压缩泵商品上。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4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导体、电池开关(电)等商品上,现为在先有效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销售及广告宣传、获奖证明等证据虽表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对“铭普光磁Mentech MNC及图”商标进行了使用和宣传,但整体尚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加之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泵(机器)、离心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导体、电池开关(电)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争议商标在与引证商标不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使用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将其商品来源与申请人相联系,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认定其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主张不能成立,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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