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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650611号“养伸堂YANGSHENTANG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4692号
2024-11-13 00:00:00.0
异议人:养生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养伸堂(郑州)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养生堂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养伸堂(郑州)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1650611号“养伸堂YANGSHENTA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养伸堂YANGSHENTANG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0类“茶;黑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糖;人参糖;糖果;谷类制品;藕粉;蜂王浆”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994223号、第10810517号、第20856479号“养生堂及图”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膳食纤维;疫苗;医用药物;医用营养品”、第30类“咖啡饮料;茶饮料;茶”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药品”商品上的“养生堂及图”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650611号“养伸堂YANGSHENTANG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知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养伸堂(郑州)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养生堂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养伸堂(郑州)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1650611号“养伸堂YANGSHENTA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养伸堂YANGSHENTANG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0类“茶;黑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糖;人参糖;糖果;谷类制品;藕粉;蜂王浆”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994223号、第10810517号、第20856479号“养生堂及图”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膳食纤维;疫苗;医用药物;医用营养品”、第30类“咖啡饮料;茶饮料;茶”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药品”商品上的“养生堂及图”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650611号“养伸堂YANGSHENTANG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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