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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754782号“众利邦ZHONGLIBANG”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21058号
2024-03-20 00:00:00.0
异议人:立邦控股(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众邦安全防护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立邦控股(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众邦安全防护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2期《商标公告》第68754782号“众利邦ZHONGLIBA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众利邦ZHONGLIBANG”指定使用在第9类“非医用防护面罩;防火靴(鞋);防事故、防辐射、防火用服装;防事故、防辐射、防火用鞋;防事故或防伤害用防护鞋;防事故用手套;个人用防事故装置;工业安全鞋;灭火设备;耐酸胶鞋”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于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第62007095号“立邦”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个人用防事故装置”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显著,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油漆”商品上的“立邦”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赖以知名的商品分属不同的生产、消费领域,不具有密切关联,其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故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754782号“众利邦ZHONGLIBANG”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众邦安全防护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立邦控股(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众邦安全防护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2期《商标公告》第68754782号“众利邦ZHONGLIBA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众利邦ZHONGLIBANG”指定使用在第9类“非医用防护面罩;防火靴(鞋);防事故、防辐射、防火用服装;防事故、防辐射、防火用鞋;防事故或防伤害用防护鞋;防事故用手套;个人用防事故装置;工业安全鞋;灭火设备;耐酸胶鞋”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于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第62007095号“立邦”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个人用防事故装置”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显著,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油漆”商品上的“立邦”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赖以知名的商品分属不同的生产、消费领域,不具有密切关联,其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故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754782号“众利邦ZHONGLIBANG”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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