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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900255号“BOSTA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82276号
2025-03-24 00:00:00.0
申请人:广州玻思韬控释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夏泰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900255号“BOST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247588号“BOSTAN”商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撤销注册,撤销复审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商标已丧失在先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在先商标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夏泰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900255号“BOST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247588号“BOSTAN”商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撤销注册,撤销复审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商标已丧失在先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在先商标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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