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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994050号“leiju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280971号重审第0000003042号
2022-06-28 00:00:00.0
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280971号《关于第51994050号“leiju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1927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本院经审理查明:第10479289号“雷骏网盟 LEI JUNNET UNION”商标、第20725079号“雷珺LEIJU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撤销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经生效,并已刊登注册商标撤销公告(第1785期、1776期商标公告)。本案引证商标一、二已在全部服务上被撤销注册,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但案件受理费仍由原告承担。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予以撤销,且前述决定均已生效,撤销公告分别刊登于2022年3月27日第1785期、2022年1月20日第1776期《商标公告》。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予以撤销,且前述决定均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280971号《关于第51994050号“leiju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1927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本院经审理查明:第10479289号“雷骏网盟 LEI JUNNET UNION”商标、第20725079号“雷珺LEIJU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撤销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经生效,并已刊登注册商标撤销公告(第1785期、1776期商标公告)。本案引证商标一、二已在全部服务上被撤销注册,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但案件受理费仍由原告承担。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予以撤销,且前述决定均已生效,撤销公告分别刊登于2022年3月27日第1785期、2022年1月20日第1776期《商标公告》。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予以撤销,且前述决定均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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