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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559741号“C'N'C COSTUME NATIONAL”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57142号
2018-08-22 00:00:00.0
申请人:意大利劳尔达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E.C.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559741号“C'N'C COSTUME NATIONAL”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商标局(2015)商标异字第0000038586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5年10月13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在异议阶段的主要理由:一、在第25类商品上,原异议人拥有国际注册第831223号“C'N'C CoSTUME NATION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759002号“C'N'C CoSTUME NATION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先注册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完全一样,且指定商品均为服饰类商品,故,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原异议人的一线品牌“COSTUME NATIONAL”与二线品牌“C'N'C COSTUME NATIONAL”经过广泛的宣传和销售,已经在中国消费者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原异议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的恶意抢注。三、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对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产生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以及《民法通则》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原异议人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为“C'N'C COSTUME NATIONAL”,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裤子;内衣”等商品上。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759002号“C'N'C'COSTUME NATIONAL”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领结;领带;服装带(衣服)”等。双方商标指定的商品功能、用途不同,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831223号“C'N'C'COSTUME NATIONAL”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领结;领带;游泳衣”等。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含义、呼叫及外观上近似,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服装”与原异议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该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注册和使用在其他商品上不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认。原异议人称申请人抢注其引证商标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证据不足。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10559741号“C'N'C COSTUME NATIONAL”商标在“服装”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被异议商标是申请人对其拥有的第1717485号“CNC”商标的防御注册,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CNC”系列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了较高知名度,属于驰名商标,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摹仿,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了无效宣告申请及撤销申请。三、原异议人从未在中国大陆地区实际使用引证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申请人的第1717485号“CNC”商标的商标信息;
2、在先基础商标的户外宣传图片及店铺照片;
3、在先基础商标的原权利人与意大利CNC服饰有限公司、申请人签署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意大利CNC服饰有限公司与相关公司签订的商标许可合同;
4、申请人2000年至2008年的进出口合同、报关单、专用发票、财务凭证、运输单据、装箱单、出库单、销售发票及服装出口缴税证明等;
5、2013年申请人经销商的进口报关单、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6、2014年申请人经销商的进口报关单、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7、2012年至2015年申请人经销商为生产CNC服饰采购原料及销售CNC服饰发票;
8、2012年至2015年申请人经销商签订的联营合同、经营合同、租赁合同及销售CNC品牌服饰发票;
9、CNC在各大商场内的店铺实拍照片;
10、2013年、2014年申请人经销商对CNC品牌的广告宣传资料。
原异议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意见:一、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的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717485号“CNC”商标在组成结构和视觉效果等方面均有显著差异,不应认定是该商标的延续注册。二、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原异议人的一线品牌“COSTUME NATIONAL”与二线品牌“C'N'C COSTUME NATIONAL”经过广泛的宣传和销售,已经在中国消费者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原异议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在引证商标申请日前被异议商标在其指定商品上在中国大陆已有过大量的宣传使用,不足以成为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的正当理由。三、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对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产生不良影响。综上,原异议人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见光盘):
1、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的商标信息;
2、原异议人在香港的商标注册信息;
3、百度百科、互动百科、搜搜百科关于一线品牌“COSTUME NATIONAL”及二线品牌“C'N'C COSTUME NATIONAL”的介绍;
4、2008年出版的《国际服装设计作品鉴赏》摘页;
5、国家图书馆的检索摘录;
6、C.N.分销公司的工商登记证明及摘译;
7、2007年8月至2010年7月间,C.N.分销公司售往北京连卡佛的“C'N'C COSTUME NATIONAL”服饰产品的部分销售发票及对应货运单据;
8、中国各大城市“C'N'C COSTUME NATIONAL”精品店实景照片;
9、2010年10月28日及29日原异议人设计师的现场采访照片及相应刊登文章;
10、百度百科、相关媒体关于“HIT GALLERY”的介绍;
11、“HIT GALLERY”在中国各个城市的实体店照片及销售信息汇总;
12、2007年至2010年7月“C'N'C COSTUME NATIONAL”品牌服饰的供销合同、专柜租赁合同、部分销售发票;
13、2005年、2009年、2010年“C'N'C COSTUME NATIONAL”品牌服饰的商铺租赁合同、联营合同;
14、2007年至2010年7月ITTIERRE S.P.A公司销售的“C'N'C COSTUME NATIONAL”服饰产品的部分销售发票;
15、意大利国家时装商会主席马里奥•博塞利先生出具的支持原异议人的信函,以及马里奥•博塞利先生到访中国的相关新闻报道;
16、2007年至2010年7月C.N.分销公司及ITTIERRE S.P.A公司销往香港的“C'N'C COSTUME NATIONAL”服饰产品的部分销售发票及对应货运单;
17、支持原异议人的异议决定书及无效宣告裁定书;
18、百度搜索引擎对“C'N'C COSTUME NATIONAL”进行搜索的结果。
经审理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其原申请人意大利CNC服饰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3年5月27日在“裤子;内衣;乳罩;童装;服装”商品上获准初步审定。原异议人对被异议商标提起异议申请,2015年9月16日,商标局在异议程序中决定该商标在“服装”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申请人不服,向我委申请不予注册复审。
2、引证商标一于2016年11月1日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中由商标局决定不予撤销该商标的注册。2017年11月15日我委在撤销复审中决定撤销该商标的注册。至本案审理时,我委所作决定已生效。
3、引证商标二于2017年5月25日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中由商标局决定撤销该商标的注册。2018年1月9日我委在撤销复审中决定撤销该商标的注册。至本案审理时,我委所作决定已生效。
4、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的第1717485号“CNC”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经评审我委认为,《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的宗旨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中。因此,根据法定职能我委应依据商标法的相关实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已由我委决定撤销该商标的注册,故其不再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关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款之规定,我委认为,首先,《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系指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而原异议人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在与被异议指定使用的“服装”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二。其次,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中,销售发票中或者未显示商标标识,或者显示为“C'N'C”标识;英文证据未经有资质机构翻译;部分证据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综合考虑原异议人的商标注册情况及证据情况,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另,《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撤销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我委经评审认为,被异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原异议人依据上述条款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我委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E.C.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559741号“C'N'C COSTUME NATIONAL”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商标局(2015)商标异字第0000038586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5年10月13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在异议阶段的主要理由:一、在第25类商品上,原异议人拥有国际注册第831223号“C'N'C CoSTUME NATION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759002号“C'N'C CoSTUME NATION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先注册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完全一样,且指定商品均为服饰类商品,故,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原异议人的一线品牌“COSTUME NATIONAL”与二线品牌“C'N'C COSTUME NATIONAL”经过广泛的宣传和销售,已经在中国消费者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原异议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的恶意抢注。三、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对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产生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以及《民法通则》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原异议人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为“C'N'C COSTUME NATIONAL”,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裤子;内衣”等商品上。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759002号“C'N'C'COSTUME NATIONAL”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领结;领带;服装带(衣服)”等。双方商标指定的商品功能、用途不同,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831223号“C'N'C'COSTUME NATIONAL”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领结;领带;游泳衣”等。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含义、呼叫及外观上近似,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服装”与原异议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该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注册和使用在其他商品上不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认。原异议人称申请人抢注其引证商标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证据不足。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10559741号“C'N'C COSTUME NATIONAL”商标在“服装”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被异议商标是申请人对其拥有的第1717485号“CNC”商标的防御注册,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CNC”系列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了较高知名度,属于驰名商标,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摹仿,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了无效宣告申请及撤销申请。三、原异议人从未在中国大陆地区实际使用引证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申请人的第1717485号“CNC”商标的商标信息;
2、在先基础商标的户外宣传图片及店铺照片;
3、在先基础商标的原权利人与意大利CNC服饰有限公司、申请人签署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意大利CNC服饰有限公司与相关公司签订的商标许可合同;
4、申请人2000年至2008年的进出口合同、报关单、专用发票、财务凭证、运输单据、装箱单、出库单、销售发票及服装出口缴税证明等;
5、2013年申请人经销商的进口报关单、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6、2014年申请人经销商的进口报关单、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7、2012年至2015年申请人经销商为生产CNC服饰采购原料及销售CNC服饰发票;
8、2012年至2015年申请人经销商签订的联营合同、经营合同、租赁合同及销售CNC品牌服饰发票;
9、CNC在各大商场内的店铺实拍照片;
10、2013年、2014年申请人经销商对CNC品牌的广告宣传资料。
原异议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意见:一、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的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717485号“CNC”商标在组成结构和视觉效果等方面均有显著差异,不应认定是该商标的延续注册。二、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原异议人的一线品牌“COSTUME NATIONAL”与二线品牌“C'N'C COSTUME NATIONAL”经过广泛的宣传和销售,已经在中国消费者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原异议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在引证商标申请日前被异议商标在其指定商品上在中国大陆已有过大量的宣传使用,不足以成为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的正当理由。三、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对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产生不良影响。综上,原异议人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见光盘):
1、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的商标信息;
2、原异议人在香港的商标注册信息;
3、百度百科、互动百科、搜搜百科关于一线品牌“COSTUME NATIONAL”及二线品牌“C'N'C COSTUME NATIONAL”的介绍;
4、2008年出版的《国际服装设计作品鉴赏》摘页;
5、国家图书馆的检索摘录;
6、C.N.分销公司的工商登记证明及摘译;
7、2007年8月至2010年7月间,C.N.分销公司售往北京连卡佛的“C'N'C COSTUME NATIONAL”服饰产品的部分销售发票及对应货运单据;
8、中国各大城市“C'N'C COSTUME NATIONAL”精品店实景照片;
9、2010年10月28日及29日原异议人设计师的现场采访照片及相应刊登文章;
10、百度百科、相关媒体关于“HIT GALLERY”的介绍;
11、“HIT GALLERY”在中国各个城市的实体店照片及销售信息汇总;
12、2007年至2010年7月“C'N'C COSTUME NATIONAL”品牌服饰的供销合同、专柜租赁合同、部分销售发票;
13、2005年、2009年、2010年“C'N'C COSTUME NATIONAL”品牌服饰的商铺租赁合同、联营合同;
14、2007年至2010年7月ITTIERRE S.P.A公司销售的“C'N'C COSTUME NATIONAL”服饰产品的部分销售发票;
15、意大利国家时装商会主席马里奥•博塞利先生出具的支持原异议人的信函,以及马里奥•博塞利先生到访中国的相关新闻报道;
16、2007年至2010年7月C.N.分销公司及ITTIERRE S.P.A公司销往香港的“C'N'C COSTUME NATIONAL”服饰产品的部分销售发票及对应货运单;
17、支持原异议人的异议决定书及无效宣告裁定书;
18、百度搜索引擎对“C'N'C COSTUME NATIONAL”进行搜索的结果。
经审理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其原申请人意大利CNC服饰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3年5月27日在“裤子;内衣;乳罩;童装;服装”商品上获准初步审定。原异议人对被异议商标提起异议申请,2015年9月16日,商标局在异议程序中决定该商标在“服装”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申请人不服,向我委申请不予注册复审。
2、引证商标一于2016年11月1日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中由商标局决定不予撤销该商标的注册。2017年11月15日我委在撤销复审中决定撤销该商标的注册。至本案审理时,我委所作决定已生效。
3、引证商标二于2017年5月25日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中由商标局决定撤销该商标的注册。2018年1月9日我委在撤销复审中决定撤销该商标的注册。至本案审理时,我委所作决定已生效。
4、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的第1717485号“CNC”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经评审我委认为,《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的宗旨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中。因此,根据法定职能我委应依据商标法的相关实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已由我委决定撤销该商标的注册,故其不再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关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款之规定,我委认为,首先,《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系指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而原异议人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在与被异议指定使用的“服装”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二。其次,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中,销售发票中或者未显示商标标识,或者显示为“C'N'C”标识;英文证据未经有资质机构翻译;部分证据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综合考虑原异议人的商标注册情况及证据情况,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另,《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撤销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我委经评审认为,被异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原异议人依据上述条款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我委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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