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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950789号“骆驼专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329026号
2022-10-12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55950789 |
申请人:广州骆驼家居家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950789号“骆驼专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952964号、第4643588号、第47957309号、第51883332号、第10963264号、第46672738号、第52354693号、第4643586号、第29899367号、第33518861号、第4643659号、第55434094号、第55198513号、第55142618号、第52192509号、第48442771号、第52194735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七)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十无效宣告中,引证商标五处于撤销复审中,引证商标七处于审查中,引证商标十四将失效,恳请暂缓审理。申请人已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六、八、九、十一、十二、十三、十五、十六、十七所有人达成共存协议,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复印件、商标共存协议书原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已被宣告无效,无效公告刊登在2022年8月13日第1803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三、六、十二至十四、十六、十七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驳回决定、驳回复审决定现均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六、十二至十四、十六、十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五经我局审理作出的商评字[2022]第0000062959号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维持,该决定现已生效。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五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4.引证商标八经我局审理作出的商评字[2021]第0000294431号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该裁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2年3月13日第1783期《商标公告》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5.引证商标十五经我局审理作出商评字[2022]第0000045254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在宠物尿布、宠物用一次性尿布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商品上予以驳回,该驳回复审决定现已生效。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十五在宠物尿布、宠物用一次性尿布商品上为在先有效商标。
6.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十的无效宣告裁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四、七仍为在先有效的申请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五核定使用的宠物尿布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五、七、九、十、十一核(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四、五、七、十“骆驼”,与引证商标二、九、十一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骆驼”,若共存于市场,易被识别为同一企业的系列商标或具有其他经营上的联系,从而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申请人提交了其与诸引证商标所有人签订的商标共存协议,但不能以此排除市场混淆的可能性,我局不予认可。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引证商标十最终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950789号“骆驼专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952964号、第4643588号、第47957309号、第51883332号、第10963264号、第46672738号、第52354693号、第4643586号、第29899367号、第33518861号、第4643659号、第55434094号、第55198513号、第55142618号、第52192509号、第48442771号、第52194735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七)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十无效宣告中,引证商标五处于撤销复审中,引证商标七处于审查中,引证商标十四将失效,恳请暂缓审理。申请人已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六、八、九、十一、十二、十三、十五、十六、十七所有人达成共存协议,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复印件、商标共存协议书原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已被宣告无效,无效公告刊登在2022年8月13日第1803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三、六、十二至十四、十六、十七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驳回决定、驳回复审决定现均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六、十二至十四、十六、十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五经我局审理作出的商评字[2022]第0000062959号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维持,该决定现已生效。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五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4.引证商标八经我局审理作出的商评字[2021]第0000294431号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该裁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2年3月13日第1783期《商标公告》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5.引证商标十五经我局审理作出商评字[2022]第0000045254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在宠物尿布、宠物用一次性尿布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商品上予以驳回,该驳回复审决定现已生效。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十五在宠物尿布、宠物用一次性尿布商品上为在先有效商标。
6.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十的无效宣告裁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四、七仍为在先有效的申请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五核定使用的宠物尿布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五、七、九、十、十一核(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四、五、七、十“骆驼”,与引证商标二、九、十一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骆驼”,若共存于市场,易被识别为同一企业的系列商标或具有其他经营上的联系,从而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申请人提交了其与诸引证商标所有人签订的商标共存协议,但不能以此排除市场混淆的可能性,我局不予认可。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引证商标十最终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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