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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619435号“HUAXIA HILTO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8635号
2024-10-25 00:00:00.0
异议人:希尔顿全球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通十二生肖纺织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希尔顿全球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通十二生肖纺织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4期《商标公告》第73619435号“HUAXIA HILTO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UAXIA HILTON”指定使用在第20类“枕头;乳胶枕头;床垫”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01939号“HILTON”、第4521425号“HILTON”、第7593239号“HILTON”、第4740696号“希尔顿”、第4740695号“希尔顿”、第772922号“HILTON”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制品及印刷品;发票”、第24类“纺织品毛巾;纺织品洗脸巾”、第36类“公寓管理;不动产管理”、第39类“旅游安排;旅游预订”、第41类“现场娱乐服务;音乐娱乐服务”、第42类“饭店;汽车旅店”等商品或服务上。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饭店”服务上的“HILTON”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且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异议商标“HUAXIA HILTON”完整包含该商标“HILTON”,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对异议人为公众熟知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619435号“HUAXIA HILTO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通十二生肖纺织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希尔顿全球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通十二生肖纺织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4期《商标公告》第73619435号“HUAXIA HILTO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UAXIA HILTON”指定使用在第20类“枕头;乳胶枕头;床垫”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01939号“HILTON”、第4521425号“HILTON”、第7593239号“HILTON”、第4740696号“希尔顿”、第4740695号“希尔顿”、第772922号“HILTON”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制品及印刷品;发票”、第24类“纺织品毛巾;纺织品洗脸巾”、第36类“公寓管理;不动产管理”、第39类“旅游安排;旅游预订”、第41类“现场娱乐服务;音乐娱乐服务”、第42类“饭店;汽车旅店”等商品或服务上。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饭店”服务上的“HILTON”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且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异议商标“HUAXIA HILTON”完整包含该商标“HILTON”,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对异议人为公众熟知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619435号“HUAXIA HILTO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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