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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023609号“ZZAGISMAR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3785号
2025-05-22 00:00:00.0
异议人:康恩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林梅英
异议人康恩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林梅英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023609号“ZZAGISMAR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ZZAGISMAR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为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359111号“ZEGNA”、第43042207号“ZEGNA”,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972620号“Z ZEGNA”、第1235259号“Z ZEGNA”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虽属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第640608号“杰尼亚”、第969347号“ZEGNA”、第5920215号“ERMENEGILDO ZEGNA”商标予以保护,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该项请求。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23609号“ZZAGISMAR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林梅英
异议人康恩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林梅英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023609号“ZZAGISMAR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ZZAGISMAR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为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359111号“ZEGNA”、第43042207号“ZEGNA”,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972620号“Z ZEGNA”、第1235259号“Z ZEGNA”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虽属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第640608号“杰尼亚”、第969347号“ZEGNA”、第5920215号“ERMENEGILDO ZEGNA”商标予以保护,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该项请求。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23609号“ZZAGISMAR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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