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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072549号“超萌卡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22451号
2018-07-11 00:00:00.0
申请人:浙江天映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072549号“超萌卡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显著性。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1111168号“超级卡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具有显著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广泛宣传和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人企业资质、广告合同、合作协议、微信及微博信息截图、相关媒体报道、宣传画册、公司文化衫、礼品图片及采购发票、所获荣誉等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超萌卡司”为纯中文商标,与引证商标“超级卡司”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072549号“超萌卡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显著性。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1111168号“超级卡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具有显著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广泛宣传和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人企业资质、广告合同、合作协议、微信及微博信息截图、相关媒体报道、宣传画册、公司文化衫、礼品图片及采购发票、所获荣誉等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超萌卡司”为纯中文商标,与引证商标“超级卡司”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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