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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298904号“LILY & DA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4559号
2024-11-13 00:00:00.0
异议人:上海丝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富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爱尔迪有限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丝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爱尔迪有限两合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5期《商标公告》第67298904号“LILY & D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ILY & DA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头戴物)”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39822号、第39673701号“LILY”,第7908626号“LILY&C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英文“LILY”,含义无明显变化,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关联,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且已对异议人在先商标知名度予以充分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298904号“LILY & DA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上海富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爱尔迪有限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丝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爱尔迪有限两合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5期《商标公告》第67298904号“LILY & D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ILY & DA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头戴物)”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39822号、第39673701号“LILY”,第7908626号“LILY&C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英文“LILY”,含义无明显变化,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关联,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且已对异议人在先商标知名度予以充分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298904号“LILY & DA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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