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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749264号“慕恩古驰”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16448号
2025-01-22 00:00:00.0
申请人: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凯略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深圳爱贝健家居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1月27日对第39749264号“慕恩古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958940号“慕思 de rucci dr”商标、第4747819号“慕思-凯奇 de rucci-kage”商标、第7847473号“慕思 de rucci dr”商标、第15001507号“慕思 de rucci”商标、第19599727号“慕思 derucci dr”商标、第8555254号“慕思•唯衣”商标、第11206441号“慕思•凯奇”商标、第6947074号“慕思”商标、第27619082号“暮思 mo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由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复制、摹仿。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及在先商标权。四、被申请人受让争议商标具有明显不以使用为目的的的商标囤积的恶意。五、申请人商标在与本案情形类似的案件中已得到保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证据:行政决定书、法院判决书;申请人“慕思”商标列表;引证商标创意说明;申请人及“慕思”商标获得荣誉资料;广告宣传推广资料、媒体报道;申请人专卖店资料;申请人部分杂志资料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深圳安慕恩家居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该商标经转让,现所有人为被申请人。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3月6日。
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九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0类商品上,现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2021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故本案的实体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均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评审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情形。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情形。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枕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垫枕;家具”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慕恩古驰”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显著文字“慕思”字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加之,申请人“慕思”商标在家具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九未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鉴于我局已适用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再适用2019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首先,由于商标和商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慕恩古驰”与申请人主张的商号“慕思”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将其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其次,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的商标为未注册商标,本案申请人引证的商标已获核准注册,且我局已适用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我局无需适用上述条款进行审理。
关于焦点问题四,我局认为,鉴于我局已适用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再适用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对于程序性条款即《商标法》第四十五条,我局不再单独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广东凯略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深圳爱贝健家居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1月27日对第39749264号“慕恩古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958940号“慕思 de rucci dr”商标、第4747819号“慕思-凯奇 de rucci-kage”商标、第7847473号“慕思 de rucci dr”商标、第15001507号“慕思 de rucci”商标、第19599727号“慕思 derucci dr”商标、第8555254号“慕思•唯衣”商标、第11206441号“慕思•凯奇”商标、第6947074号“慕思”商标、第27619082号“暮思 mo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由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复制、摹仿。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及在先商标权。四、被申请人受让争议商标具有明显不以使用为目的的的商标囤积的恶意。五、申请人商标在与本案情形类似的案件中已得到保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证据:行政决定书、法院判决书;申请人“慕思”商标列表;引证商标创意说明;申请人及“慕思”商标获得荣誉资料;广告宣传推广资料、媒体报道;申请人专卖店资料;申请人部分杂志资料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深圳安慕恩家居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该商标经转让,现所有人为被申请人。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3月6日。
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九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0类商品上,现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2021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故本案的实体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均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评审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情形。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情形。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枕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垫枕;家具”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慕恩古驰”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显著文字“慕思”字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加之,申请人“慕思”商标在家具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九未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鉴于我局已适用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再适用2019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首先,由于商标和商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慕恩古驰”与申请人主张的商号“慕思”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将其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其次,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的商标为未注册商标,本案申请人引证的商标已获核准注册,且我局已适用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我局无需适用上述条款进行审理。
关于焦点问题四,我局认为,鉴于我局已适用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再适用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对于程序性条款即《商标法》第四十五条,我局不再单独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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