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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533902号“恩比德EMBII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7560号
2022-03-09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37533902 |
申请人:乔尔•汉斯•恩比德
委托代理人:北京聚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33902号“恩比德EMBII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228082号“恩比德”商标、第26920134号“EMBIID”商标、第28532241号“恩比德”商标、第27116884号“EMBIID”商标、第27553305号“恩比德 EMBIID”商标、第15042593号“恩比德”商标、第22038465号“EMBIID”商标、第21737469号“恩比德 ENBIIDE”商标、第27118066号“EMBIID”商标、第24947431号“恩彼德”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已在全部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该决定现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495128号“恩比德”商标、第34499771号“恩比德”商标、第34504158号“恩比德”商标在异议程序中被裁定不予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40791号“恩必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9类、14类、18类、21类、25类、28类、32类复审商品和第41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聚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33902号“恩比德EMBII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228082号“恩比德”商标、第26920134号“EMBIID”商标、第28532241号“恩比德”商标、第27116884号“EMBIID”商标、第27553305号“恩比德 EMBIID”商标、第15042593号“恩比德”商标、第22038465号“EMBIID”商标、第21737469号“恩比德 ENBIIDE”商标、第27118066号“EMBIID”商标、第24947431号“恩彼德”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已在全部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该决定现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495128号“恩比德”商标、第34499771号“恩比德”商标、第34504158号“恩比德”商标在异议程序中被裁定不予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40791号“恩必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9类、14类、18类、21类、25类、28类、32类复审商品和第41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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