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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000386号“己首 JIHEAD”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365号
2025-01-08 00:00:00.0
异议人:黑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天誉华乔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黑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四川天誉华乔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3000386号“己首 JIHEAD”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己首 JIHEAD”指定使用于第25类“手套(服装)”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584785号“HEAD”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5类“滑雪和网球服装;运动鞋”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067959号“HEAD”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5类“手套(服装);服装”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HEAD”,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如予核准注册易被相关消费者误认为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故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000386号“己首 JIHEAD”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天誉华乔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黑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四川天誉华乔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3000386号“己首 JIHEAD”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己首 JIHEAD”指定使用于第25类“手套(服装)”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584785号“HEAD”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5类“滑雪和网球服装;运动鞋”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067959号“HEAD”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5类“手套(服装);服装”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HEAD”,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如予核准注册易被相关消费者误认为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故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000386号“己首 JIHEAD”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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