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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759431号“微信分享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37288号
2025-05-12 00:00:00.0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759431号“微信分享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5129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注销,丧失在先商标专用权。第7406041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阶段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驳回复审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商标已丧失在先商标申请权。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39828号、第33743848号、第17021233号、第38409281号、第4997592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至七)相比较,其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二者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一般应不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759431号“微信分享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5129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注销,丧失在先商标专用权。第7406041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阶段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驳回复审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商标已丧失在先商标申请权。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39828号、第33743848号、第17021233号、第38409281号、第4997592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至七)相比较,其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二者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一般应不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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