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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085729号“佰羚羊”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125156号
2023-11-14 00:00:00.0
异议人:宋倩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志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梁岩岩
异议人宋倩对被异议人梁岩岩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6期《商标公告》第68085729号“佰羚羊”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佰羚羊”指定使用于第12类“电动运载工具;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94432号“羚羊及图”、第8700487号“小羚羊”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等。双方商标的文字组合不同,呼叫及整体外观有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085729号“佰羚羊”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志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梁岩岩
异议人宋倩对被异议人梁岩岩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6期《商标公告》第68085729号“佰羚羊”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佰羚羊”指定使用于第12类“电动运载工具;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94432号“羚羊及图”、第8700487号“小羚羊”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等。双方商标的文字组合不同,呼叫及整体外观有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085729号“佰羚羊”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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