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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585592号“康家”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0844号
2025-05-15 00:00:00.0
异议人: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翊百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耀龙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耀龙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4585592号“康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康家”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杆;金属桩;金属柱”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74581号“康家”商标,第21514314A号、第40499432号“康佳”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轨道;电缆和管道用金属夹;金属螺丝”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在本案中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其注册并使用在第9类“电视机”等商品上的“康佳”商标予以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件引证商标文字构成、整体外观有较大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恶意复制、抄袭、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85592号“康家”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翊百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耀龙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耀龙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4585592号“康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康家”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杆;金属桩;金属柱”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74581号“康家”商标,第21514314A号、第40499432号“康佳”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轨道;电缆和管道用金属夹;金属螺丝”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在本案中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其注册并使用在第9类“电视机”等商品上的“康佳”商标予以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件引证商标文字构成、整体外观有较大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恶意复制、抄袭、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85592号“康家”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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