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45693972号“明晴 RIP CURL”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41247号
2022-11-08 00:00:00.0
异议人:里普柯尔国际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被异议人:胡新阳
异议人里普柯尔国际私人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胡新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5期《商标公告》第45693972号“明晴 RIP CUR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明晴 RIP CURL”指定使用于第14类“珠宝首饰;钟;表带;计时仪器;表;钟表机芯;表壳;手表专用盒;表盘”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81786号“RIP CURL”商标、第680971号“RIP CURL”商标、第1924689号“RIP CURL”商标、第6201884号“RIP CURL及图”等商标分别指定使用于第18类“手提袋;背包”、第25类“服装;鞋;帽”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本案中,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较强独创性,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经异议人持续使用和宣传其引证商标已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外文部分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字母构成及字体设计均相同,且经查,被异议人曾申请注册的第8579950号“RIP CURL及图”商标所含图形亦与异议人在先商标图形完全相同,该情形难谓巧合,被异议人亦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综合上述事实,故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复制、摹仿异议人商标的主观恶意,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693972号“明晴 RIP CURL”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被异议人:胡新阳
异议人里普柯尔国际私人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胡新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5期《商标公告》第45693972号“明晴 RIP CUR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明晴 RIP CURL”指定使用于第14类“珠宝首饰;钟;表带;计时仪器;表;钟表机芯;表壳;手表专用盒;表盘”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81786号“RIP CURL”商标、第680971号“RIP CURL”商标、第1924689号“RIP CURL”商标、第6201884号“RIP CURL及图”等商标分别指定使用于第18类“手提袋;背包”、第25类“服装;鞋;帽”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本案中,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较强独创性,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经异议人持续使用和宣传其引证商标已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外文部分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字母构成及字体设计均相同,且经查,被异议人曾申请注册的第8579950号“RIP CURL及图”商标所含图形亦与异议人在先商标图形完全相同,该情形难谓巧合,被异议人亦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综合上述事实,故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复制、摹仿异议人商标的主观恶意,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693972号“明晴 RIP CURL”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