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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926665号“臻棒 ZHENBANG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244971号
2020-09-24 00:00:00.0
申请人:北京大旺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青岛万事可为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1月02日对第21926665号“臻棒 ZHENBAN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3357552号“珍棒”商标、第1169247号“珍棒”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涉及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该商标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品来源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引证商标信息;
2、商标联合使用声明;
3、“旺旺”、“旺仔”驰名商标的名录及裁定书;
4、荣誉证书;
5、媒体报道;
6、广告记录;
7、在中国的销售网络图;
8、“珍棒”产品图片、信息发布、网络搜索结果。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1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肉松”等商品上。经异议,于2019年3月21日予以注册公告。
2、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豆腐制品;搅打过的奶油;食用油脂;果冻;加工过的花生;葡萄干;奶油(奶制品);人造黄油;鱼松”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食用油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食用面筋”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为“臻棒 ZHENBANG及图”,引证商标一、二均为“珍棒”,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豆腐制品;搅打过的奶油;食用油脂;果冻;加工过的花生;葡萄干;奶油(奶制品);人造黄油;鱼松”商品上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肉松”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此商品上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并未对其核定使用在“肉松”等商品的产地、质量等特点进行描述,且商标本身并不存在欺骗性,导致公众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争议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具体到本案,至我局审理时,被申请人先后申请注册了二十余件商标,其中“臻好时 PERFEC TIME及图”、“味臻美 WEIZHENMEI及图”、“喜德宝”、“,美迪雅Medyag”等均为与知名品牌或商标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明显具有主观恶意,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且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另,《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系程序性条款,鉴于我局已适用相应的实体性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对于上述条款,我局不再单独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及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青岛万事可为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1月02日对第21926665号“臻棒 ZHENBAN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3357552号“珍棒”商标、第1169247号“珍棒”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涉及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该商标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品来源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引证商标信息;
2、商标联合使用声明;
3、“旺旺”、“旺仔”驰名商标的名录及裁定书;
4、荣誉证书;
5、媒体报道;
6、广告记录;
7、在中国的销售网络图;
8、“珍棒”产品图片、信息发布、网络搜索结果。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1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肉松”等商品上。经异议,于2019年3月21日予以注册公告。
2、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豆腐制品;搅打过的奶油;食用油脂;果冻;加工过的花生;葡萄干;奶油(奶制品);人造黄油;鱼松”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食用油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食用面筋”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为“臻棒 ZHENBANG及图”,引证商标一、二均为“珍棒”,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豆腐制品;搅打过的奶油;食用油脂;果冻;加工过的花生;葡萄干;奶油(奶制品);人造黄油;鱼松”商品上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肉松”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此商品上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并未对其核定使用在“肉松”等商品的产地、质量等特点进行描述,且商标本身并不存在欺骗性,导致公众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争议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具体到本案,至我局审理时,被申请人先后申请注册了二十余件商标,其中“臻好时 PERFEC TIME及图”、“味臻美 WEIZHENMEI及图”、“喜德宝”、“,美迪雅Medyag”等均为与知名品牌或商标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明显具有主观恶意,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且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另,《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系程序性条款,鉴于我局已适用相应的实体性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对于上述条款,我局不再单独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及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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