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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419925号“今生茶缘”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14742号
2025-04-24 00:00:00.0
申请人: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五洲春(南京)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5月10日对第33419925号“今生茶缘”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6834847号“今世缘JINSHIYUAN”商标、第26190081号“今世缘旺旺旺”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1083782号“今世缘JINSHIY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申请人长期使用与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构成对该商标的摹仿,容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利益。争议商标的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申请人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企业变更证明及关联公司证明;
2、认定引证商标三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裁定;
3—20、关于申请人及其“今世缘”品牌产品的所获荣誉、合同、发票、媒体报道、宣传材料、商标注册情况、审计报告、纳税情况、用户满意度调查报告、质量检测报告、相关裁定书;
21、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情况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所有人为被申请人,其曾用名南京手挽手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该商标于2018年09月10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01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糖果锭剂;调味品”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所有人为申请人,核定使用在第30类“搅稠奶油制剂;家用嫩肉剂”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二已被无效宣告且已公告。
4、引证商标三所有人为申请人,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5、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7年9月13日作出的商评字[2007]第7416号《关于第3105840号“今世缘 JIN SHI YUA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认定引证商标四在第33类“白酒”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本案中,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无效宣告,故其不再构成争议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争议商标“今生茶缘”与引证商标一“今世缘JINSHIYUAN”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今生茶缘”与引证商标三“今世缘JINSHIYUAN”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对引证商标三的复制、摹仿。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本案中,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本身及其构成要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会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我局对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上述规定的主张不予支持。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该规定之情形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五洲春(南京)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5月10日对第33419925号“今生茶缘”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6834847号“今世缘JINSHIYUAN”商标、第26190081号“今世缘旺旺旺”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1083782号“今世缘JINSHIY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申请人长期使用与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构成对该商标的摹仿,容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利益。争议商标的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申请人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企业变更证明及关联公司证明;
2、认定引证商标三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裁定;
3—20、关于申请人及其“今世缘”品牌产品的所获荣誉、合同、发票、媒体报道、宣传材料、商标注册情况、审计报告、纳税情况、用户满意度调查报告、质量检测报告、相关裁定书;
21、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情况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所有人为被申请人,其曾用名南京手挽手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该商标于2018年09月10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01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糖果锭剂;调味品”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所有人为申请人,核定使用在第30类“搅稠奶油制剂;家用嫩肉剂”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二已被无效宣告且已公告。
4、引证商标三所有人为申请人,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5、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7年9月13日作出的商评字[2007]第7416号《关于第3105840号“今世缘 JIN SHI YUA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认定引证商标四在第33类“白酒”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本案中,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无效宣告,故其不再构成争议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争议商标“今生茶缘”与引证商标一“今世缘JINSHIYUAN”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今生茶缘”与引证商标三“今世缘JINSHIYUAN”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对引证商标三的复制、摹仿。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本案中,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本身及其构成要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会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我局对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上述规定的主张不予支持。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该规定之情形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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