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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879378号“Hbmr UG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57881号
2017-12-13 00:00:00.0
申请人:卜苗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79378号“Hbmr UG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880518号“UGG”商标、第5697349号“UGG”商标、第8044747号“UG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商标局撤三程序形审中,引证商标三处于我委无效宣告程序形审中,引证商标一、三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Hbmr UGG”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三“UGG”,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系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79378号“Hbmr UG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880518号“UGG”商标、第5697349号“UGG”商标、第8044747号“UG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商标局撤三程序形审中,引证商标三处于我委无效宣告程序形审中,引证商标一、三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Hbmr UGG”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三“UGG”,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系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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