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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155372号“银座圣洋”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329231号
2023-11-09 00:00:00.0
申请人:山东圣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巨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山东文旅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2)商标异字第0000070459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2年07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申请人曾申请第22494624号“银座及图”商标,原异议人对其提出异议申请,异议程序中认定申请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已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原异议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的行为。本案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文字构成相近,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被异议商标同样应当不予核准注册。二、被异议商标与第15039273号“银座及图”商标、第23267749号“银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原异议人及其关联公司对“银座旅游及图”、“银座”商标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已经在行业内建立起极高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明显是对原异议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商标的恶意抢注。四、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关联公司在先字号“银座圣洋”完全相同,具有搭傍原异议人关联公司字号的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复印件形式):1、《银座旅游》杂志、旅游合同;2、山东文旅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企业信息;3、异议决定书;4、原异议人与山东世界贸易中心、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银座配送有限公司、山东旅游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5、山东世界贸易中心出具的关于授权原异议人使用图形的情况说明文件;6、山东世界贸易中心与山东华天企业形象研究发展中心签订的《山东世界贸易中心形象策划合同书》、《补充协议》、山东世界贸易中心CIS计划书、山东华天企业形象研究发展中心出具的VI设计手册;7、图形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8、相关媒体报道;9、相关商标档案信息;10、山东世界贸易中心创办的《银座之窗》报刊照片;11、银座商城5周年、10周年画册;12、相关广告宣传材料;13、原异议人所获荣誉证书及获奖文件;14、相关媒体对原异议人举办活动及发展成就的报道;15、广告宣传页、广告合同;16、原异议人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银座圣洋”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9类商品包装、运输、海上运输等。原异议人引证的第15039273号“银座及图”商标已在商标异议程序中被裁定不予注册,故不享有在先商标权。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267749号“银座”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9类船只运输、汽车运输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运输、海上运输、汽车运输、空中运输、货物贮存、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旅行陪伴、旅行预订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原异议人引证商标“银座”,并未形成有明显区别的新含义,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其它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原异议人称申请人恶意摹仿、抄袭、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决定被异议商标在运输、海上运输、汽车运输、空中运输、货物贮存、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旅行陪伴、旅行预订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银座圣洋”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且经过申请人长期、大量使用推广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的紧密联系。二、被异议商标系对申请人早在2003年2月18日申请的第3460319号“银座圣洋及图”商标的延伸注册,且“银座”和“银座圣洋”系申请人所独创的美术作品,并享有著作权,两件作品完成时间为2003年,作品登记时间为2014年,均早于引证商标二申请日。引证商标二不构成在先权利。被异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三、被异议商标为申请人名下“银座”系列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在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在引证商标申请日晚于申请人名下其他“银座”系列商标的情况下,被异议商标应准予注册。四、原异议人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标在运输、旅游等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且被异议商标未侵犯他人的字号权。综上,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在先商标信息;2、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3、被异议商标在运输、物流仓储、旅行社服务上的使用情况;4、作品登记证书。
我局向原异议人寄送的参加不予注册复审通知书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原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复审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4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5月13日初步审定在第39类商品包装、物流运输、运输、海上运输、汽车运输、空中运输、货物贮存、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旅行陪伴、旅行预订服务上。原异议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提出异议,我局决定,被异议商标在运输、海上运输、汽车运输、空中运输、货物贮存、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旅行陪伴、旅行预订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申请人不服我局决定,提出不予注册复审。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案的复审服务范围应为运输、海上运输、汽车运输、空中运输、货物贮存、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旅行陪伴、旅行预订。
2、引证商标一由山东银座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4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9类运输、船只运输、汽车运输等服务上。该商标经异议程序不予注册,截止至本案审理时,该异议决定已生效。
3、引证商标二由山东银座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9类船只运输、汽车运输、空中运输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二注册人名义经核准已变更为山东文旅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该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予以无效宣告,截止至本案审理时,该无效宣告裁定已生效。
4、2003年2月18日,山东圣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物流分公司申请注册第3460319号“银座圣洋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9类车辆租赁、旅行社(不包括预定旅馆)、运输、海上运输、汽车运输等服务上,该商标于2013年5月27日经核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该商标经撤销复审程序在车辆租赁、旅行社(不包括预定旅馆)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原异议人主张不予被异议商标注册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体现在《商标法》相应实体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主要事实依据,经合议组评议,本案的主要焦点问题为:一、被异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损害了原异议人所主张的在先商号权,或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经异议程序不予注册,引证商标二经无效宣告程序予以无效宣告,据此,两商标均不再构成被异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对他人在先商号权的保护,应以他人商号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通过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为基本事实依据,就本案而言,综合全部在案证据均不足以证明文字“银座圣洋”作为原异议人关联公司的商号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所属行业内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并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原异议人所主张的在先商号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于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是以该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之前已经在与被异议商标使用的服务相同或与之相类似的服务上使用,并为一定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为适用条件。本案中,原异议人提交的山东旅游有限公司企业登记信息显示其为原异议人的全资子公司,且原异议人提交的山东旅游有限公司于《齐鲁晚报》刊登的广告页面、山东旅游有限公司与顾客签订的旅游合同、收据等证据虽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原异议人子公司已将“银座及图”商标在旅游相关服务上进行了实际使用。但由我局查明事实可知,山东圣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物流分公司早在2003年2月18日即在第39类运输、旅行社(不包括预定旅馆)等服务上申请注册第3460319号“银座圣洋及图”商标,且申请人于2013年5月27日受让该商标,该商标的申请时间明显早于原异议人子公司使用“银座及图”商标的时间。因此,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及原异议人提供的其他证据材料,尚不能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撤销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我局经评审认为,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情形,原异议人依据上述条款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
原异议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我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巨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山东文旅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2)商标异字第0000070459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2年07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申请人曾申请第22494624号“银座及图”商标,原异议人对其提出异议申请,异议程序中认定申请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已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原异议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的行为。本案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文字构成相近,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被异议商标同样应当不予核准注册。二、被异议商标与第15039273号“银座及图”商标、第23267749号“银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原异议人及其关联公司对“银座旅游及图”、“银座”商标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已经在行业内建立起极高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明显是对原异议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商标的恶意抢注。四、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关联公司在先字号“银座圣洋”完全相同,具有搭傍原异议人关联公司字号的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复印件形式):1、《银座旅游》杂志、旅游合同;2、山东文旅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企业信息;3、异议决定书;4、原异议人与山东世界贸易中心、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银座配送有限公司、山东旅游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5、山东世界贸易中心出具的关于授权原异议人使用图形的情况说明文件;6、山东世界贸易中心与山东华天企业形象研究发展中心签订的《山东世界贸易中心形象策划合同书》、《补充协议》、山东世界贸易中心CIS计划书、山东华天企业形象研究发展中心出具的VI设计手册;7、图形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8、相关媒体报道;9、相关商标档案信息;10、山东世界贸易中心创办的《银座之窗》报刊照片;11、银座商城5周年、10周年画册;12、相关广告宣传材料;13、原异议人所获荣誉证书及获奖文件;14、相关媒体对原异议人举办活动及发展成就的报道;15、广告宣传页、广告合同;16、原异议人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银座圣洋”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9类商品包装、运输、海上运输等。原异议人引证的第15039273号“银座及图”商标已在商标异议程序中被裁定不予注册,故不享有在先商标权。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267749号“银座”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9类船只运输、汽车运输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运输、海上运输、汽车运输、空中运输、货物贮存、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旅行陪伴、旅行预订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原异议人引证商标“银座”,并未形成有明显区别的新含义,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其它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原异议人称申请人恶意摹仿、抄袭、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决定被异议商标在运输、海上运输、汽车运输、空中运输、货物贮存、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旅行陪伴、旅行预订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银座圣洋”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且经过申请人长期、大量使用推广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的紧密联系。二、被异议商标系对申请人早在2003年2月18日申请的第3460319号“银座圣洋及图”商标的延伸注册,且“银座”和“银座圣洋”系申请人所独创的美术作品,并享有著作权,两件作品完成时间为2003年,作品登记时间为2014年,均早于引证商标二申请日。引证商标二不构成在先权利。被异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三、被异议商标为申请人名下“银座”系列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在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在引证商标申请日晚于申请人名下其他“银座”系列商标的情况下,被异议商标应准予注册。四、原异议人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标在运输、旅游等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且被异议商标未侵犯他人的字号权。综上,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在先商标信息;2、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3、被异议商标在运输、物流仓储、旅行社服务上的使用情况;4、作品登记证书。
我局向原异议人寄送的参加不予注册复审通知书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原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复审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4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5月13日初步审定在第39类商品包装、物流运输、运输、海上运输、汽车运输、空中运输、货物贮存、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旅行陪伴、旅行预订服务上。原异议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提出异议,我局决定,被异议商标在运输、海上运输、汽车运输、空中运输、货物贮存、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旅行陪伴、旅行预订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申请人不服我局决定,提出不予注册复审。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案的复审服务范围应为运输、海上运输、汽车运输、空中运输、货物贮存、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旅行陪伴、旅行预订。
2、引证商标一由山东银座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4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9类运输、船只运输、汽车运输等服务上。该商标经异议程序不予注册,截止至本案审理时,该异议决定已生效。
3、引证商标二由山东银座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9类船只运输、汽车运输、空中运输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二注册人名义经核准已变更为山东文旅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该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予以无效宣告,截止至本案审理时,该无效宣告裁定已生效。
4、2003年2月18日,山东圣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物流分公司申请注册第3460319号“银座圣洋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9类车辆租赁、旅行社(不包括预定旅馆)、运输、海上运输、汽车运输等服务上,该商标于2013年5月27日经核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该商标经撤销复审程序在车辆租赁、旅行社(不包括预定旅馆)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原异议人主张不予被异议商标注册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体现在《商标法》相应实体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主要事实依据,经合议组评议,本案的主要焦点问题为:一、被异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损害了原异议人所主张的在先商号权,或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经异议程序不予注册,引证商标二经无效宣告程序予以无效宣告,据此,两商标均不再构成被异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对他人在先商号权的保护,应以他人商号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通过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为基本事实依据,就本案而言,综合全部在案证据均不足以证明文字“银座圣洋”作为原异议人关联公司的商号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所属行业内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并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原异议人所主张的在先商号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于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是以该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之前已经在与被异议商标使用的服务相同或与之相类似的服务上使用,并为一定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为适用条件。本案中,原异议人提交的山东旅游有限公司企业登记信息显示其为原异议人的全资子公司,且原异议人提交的山东旅游有限公司于《齐鲁晚报》刊登的广告页面、山东旅游有限公司与顾客签订的旅游合同、收据等证据虽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原异议人子公司已将“银座及图”商标在旅游相关服务上进行了实际使用。但由我局查明事实可知,山东圣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物流分公司早在2003年2月18日即在第39类运输、旅行社(不包括预定旅馆)等服务上申请注册第3460319号“银座圣洋及图”商标,且申请人于2013年5月27日受让该商标,该商标的申请时间明显早于原异议人子公司使用“银座及图”商标的时间。因此,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及原异议人提供的其他证据材料,尚不能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撤销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我局经评审认为,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情形,原异议人依据上述条款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
原异议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我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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