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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236248号“千寻位置 QianxunSI及图”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076753号
2021-03-22 00:00:00.0
申请人:千寻位置网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0)商标异字第0000018801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0年04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申请人第23236248号“千寻位置 QianxunSI及图”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第9870504号“千寻 QIANXUN.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331974号“千寻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商标。二、原异议人“千寻”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系对原异议人商标的抢注。三、申请人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市场秩序。综上,原异议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相关规定,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资料复印件:
1、原异议人信息资料及荣誉资料;
2、原异议人及其品牌宣传资料;
3、原异议人审计报告及纳税资料;
4、行业排名资料;
5、原异议人维权资料等。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千寻位置 QIANXUN SI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质量控制、质量评估”等。原异议人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材料测试、服装设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区别显著,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质量检测、材料测试”等。被异议商标文字部分“千寻位置”完整包含原异议人引证商标“千寻”,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故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质量控制、质量评估、质量体系认证、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系统分析、计算机软件安装、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计算机系统远程监控、电子数据存储、云计算”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及场所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上述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原异议人称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抄袭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被异议商标在“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质量控制;质量评估;质量体系认证;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系统分析;计算机软件安装;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计算机系统远程监控;电子数据存储;云计算”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已注册商标的合理延伸,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被异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信息资料;
2、关于“千寻位置”的报道及文件;
3、相关商标信息;
4、关于“千寻”的释义及搜索结果等。
原异议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复审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03月21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09月27日在第42类“无形资产评估;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质量控制;质量评估;质量体系认证;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系统分析;计算机软件安装;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计算机系统远程监控;电子数据存储;云计算”服务上获准初步审定。
2、原异议人引证商标一、二申请注册日期早于被异议商标,引证商标一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二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后获准初步审定,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2类“材料测试;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服务上,现均为有效商标。
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及请求,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经评议,我局认为:
一、鉴于被异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时,引证商标二已提出注册申请,但尚未获准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一已获准初步审定,故关于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问题应分别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被异议商标“千寻位置 QianxunSI及图”与引证商标二“千寻及图”相比较,在呼叫上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标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对未注册商标予以保护的条款,而本案引证商标二已获准注册,且我局对其在先商标权利通过《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句之规定。
另,鉴于原异议人商标权利已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本案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原异议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0)商标异字第0000018801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0年04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申请人第23236248号“千寻位置 QianxunSI及图”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第9870504号“千寻 QIANXUN.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331974号“千寻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商标。二、原异议人“千寻”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系对原异议人商标的抢注。三、申请人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市场秩序。综上,原异议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相关规定,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资料复印件:
1、原异议人信息资料及荣誉资料;
2、原异议人及其品牌宣传资料;
3、原异议人审计报告及纳税资料;
4、行业排名资料;
5、原异议人维权资料等。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千寻位置 QIANXUN SI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质量控制、质量评估”等。原异议人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材料测试、服装设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区别显著,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质量检测、材料测试”等。被异议商标文字部分“千寻位置”完整包含原异议人引证商标“千寻”,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故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质量控制、质量评估、质量体系认证、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系统分析、计算机软件安装、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计算机系统远程监控、电子数据存储、云计算”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及场所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上述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原异议人称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抄袭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被异议商标在“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质量控制;质量评估;质量体系认证;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系统分析;计算机软件安装;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计算机系统远程监控;电子数据存储;云计算”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已注册商标的合理延伸,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被异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信息资料;
2、关于“千寻位置”的报道及文件;
3、相关商标信息;
4、关于“千寻”的释义及搜索结果等。
原异议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复审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03月21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09月27日在第42类“无形资产评估;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质量控制;质量评估;质量体系认证;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系统分析;计算机软件安装;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计算机系统远程监控;电子数据存储;云计算”服务上获准初步审定。
2、原异议人引证商标一、二申请注册日期早于被异议商标,引证商标一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二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后获准初步审定,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2类“材料测试;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服务上,现均为有效商标。
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及请求,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经评议,我局认为:
一、鉴于被异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时,引证商标二已提出注册申请,但尚未获准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一已获准初步审定,故关于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问题应分别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被异议商标“千寻位置 QianxunSI及图”与引证商标二“千寻及图”相比较,在呼叫上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标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对未注册商标予以保护的条款,而本案引证商标二已获准注册,且我局对其在先商标权利通过《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句之规定。
另,鉴于原异议人商标权利已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本案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原异议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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