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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919762号“MINI Q”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50433号
2021-04-20 00:00:00.0
异议人:名创优品(横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大眼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名创优品(横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大眼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9期《商标公告》第37919762号“MINI Q”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INI Q”指定使用于第29类“水果蜜饯;牛奶;酸奶;克非尔奶酒(奶饮料);乳酒(奶饮料);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等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947513号“MINISO”商标、第14589120号、第13604462号“名创优品 MINISO”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商业管理顾问”等服务。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生产销售领域、服务对象及服务方式,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620111号“MINISOGO及图”商标、第13282916号、第13282916号“MINISO”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茶饮料;糖;虫草鸡精;饼干;谷粉制食品”、第29类“肉;鱼片;水果罐头;葡萄干;干蔬菜;蛋;牛奶;食用油;果冻”等商品。虽然双方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呼叫及商标整体视觉效果具有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919762号“MINI Q”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大眼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名创优品(横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大眼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9期《商标公告》第37919762号“MINI Q”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INI Q”指定使用于第29类“水果蜜饯;牛奶;酸奶;克非尔奶酒(奶饮料);乳酒(奶饮料);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等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947513号“MINISO”商标、第14589120号、第13604462号“名创优品 MINISO”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商业管理顾问”等服务。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生产销售领域、服务对象及服务方式,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620111号“MINISOGO及图”商标、第13282916号、第13282916号“MINISO”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茶饮料;糖;虫草鸡精;饼干;谷粉制食品”、第29类“肉;鱼片;水果罐头;葡萄干;干蔬菜;蛋;牛奶;食用油;果冻”等商品。虽然双方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呼叫及商标整体视觉效果具有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919762号“MINI Q”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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