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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616191号“兔生活兔宝宝”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0343号
2025-03-11 00:00:00.0
异议人: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龙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袁丽君
异议人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袁丽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5期《商标公告》第75616191号“兔生活兔宝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兔生活兔宝宝”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空气净化用杀菌灯”。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7294319号“兔宝宝”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照明灯(照明灯笼);照明器械及装置;燃气炉”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所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贴面板、胶合板”商品上的“兔宝宝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该商标文字“兔宝宝”,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如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16191号“兔生活兔宝宝”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浙江龙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袁丽君
异议人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袁丽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5期《商标公告》第75616191号“兔生活兔宝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兔生活兔宝宝”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空气净化用杀菌灯”。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7294319号“兔宝宝”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照明灯(照明灯笼);照明器械及装置;燃气炉”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所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贴面板、胶合板”商品上的“兔宝宝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该商标文字“兔宝宝”,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如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16191号“兔生活兔宝宝”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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