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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554068号“骆驼全球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95052号
2025-04-02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78554068 |
申请人:广西自贸区骆驼全球购供应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博致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554068号“骆驼全球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60345号“骆驼-百年传奇 时尚先锋 SINCE1913”商标、第31330948号“骆驼及图”商标、第27141999号“骆驼金服”商标、第4460346号“骆驼-欧陆风情世界经典”商标、第47335804号“骆驼主播”商标、第54566622号“骆驼买酒”商标、第54561745号“骆驼买酒”商标、第47355753号“骆驼直播”商标、第78472101号“驼驼网及图”商标、第16378465号“骆驼联盟 LTLIANM”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相同、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投入了大量的财力、物力等资源精心培育出的知名品牌,若该商标不予注册,将会对申请人及其经营产生较大的不良影响。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九在注册审查中被我局予以驳回。据此,其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六、七在注册审查中被我局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前述驳回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均含有“骆驼”,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核定或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博致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554068号“骆驼全球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60345号“骆驼-百年传奇 时尚先锋 SINCE1913”商标、第31330948号“骆驼及图”商标、第27141999号“骆驼金服”商标、第4460346号“骆驼-欧陆风情世界经典”商标、第47335804号“骆驼主播”商标、第54566622号“骆驼买酒”商标、第54561745号“骆驼买酒”商标、第47355753号“骆驼直播”商标、第78472101号“驼驼网及图”商标、第16378465号“骆驼联盟 LTLIANM”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相同、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投入了大量的财力、物力等资源精心培育出的知名品牌,若该商标不予注册,将会对申请人及其经营产生较大的不良影响。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九在注册审查中被我局予以驳回。据此,其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六、七在注册审查中被我局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前述驳回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均含有“骆驼”,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核定或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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