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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357983号“天府妙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208702号
2019-09-03 00:00:00.0
申请人:成都城投教育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亿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0357983号“天府妙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9483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天府妙音”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天府清音”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水果、新鲜蔬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活动物、活鱼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成都亿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0357983号“天府妙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9483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天府妙音”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天府清音”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水果、新鲜蔬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活动物、活鱼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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