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6744617号“EW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15181号
2025-01-20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76744617 |
申请人:深圳市全日宏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权知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744617号“EW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788768号“ZKWEWIN”商标、第26156685号“ZKWEWIN”商标、第26156685A号“ZKWEWIN”商标、第20187245号“棋牌 EWIN”商标、第57353091号“INTELLIGENT BE WIN及图”商标、第71691430号“弋云 EWIN”商标、第53124616号“EWINULTRAHD”商标、第73691815号“EWIN及图”商标、第73700485号“EWIN”商标、第22174614号“EWINLIGHT”商标、第51651690号“EWINAI”商标、第75042634号“EWIN”商标、第35462648号“怡雯 E WIN”商标、第70723815号“EWIN”商标、第10595596号“EWIN及图”商标、第9491324号“EW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二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已生效,在视频显示屏;显示数字用电子显示屏;荧光屏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商品上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十三的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十四的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十五、十六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十三至十六未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智能手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二指定使用的视频显示屏等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EWIN”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字母部分在字母构成、视觉效果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缆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核定使用的无线发射器和接收器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核定使用的无线发射器和接收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权知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744617号“EW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788768号“ZKWEWIN”商标、第26156685号“ZKWEWIN”商标、第26156685A号“ZKWEWIN”商标、第20187245号“棋牌 EWIN”商标、第57353091号“INTELLIGENT BE WIN及图”商标、第71691430号“弋云 EWIN”商标、第53124616号“EWINULTRAHD”商标、第73691815号“EWIN及图”商标、第73700485号“EWIN”商标、第22174614号“EWINLIGHT”商标、第51651690号“EWINAI”商标、第75042634号“EWIN”商标、第35462648号“怡雯 E WIN”商标、第70723815号“EWIN”商标、第10595596号“EWIN及图”商标、第9491324号“EW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二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已生效,在视频显示屏;显示数字用电子显示屏;荧光屏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商品上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十三的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十四的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十五、十六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十三至十六未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智能手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二指定使用的视频显示屏等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EWIN”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字母部分在字母构成、视觉效果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缆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核定使用的无线发射器和接收器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核定使用的无线发射器和接收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