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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950602号“颐稀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4243号
2025-04-22 00:00:00.0
异议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龙格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遵平
异议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杨遵平(原被异议人:宜春市大生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4期《商标公告》第75950602号“颐稀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颐稀及图”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90234号“图形”商标、第31773880号“X”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围巾”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构图设计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运动鞋”商品上的“X”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存在一定区别,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抄袭和摹仿,也不会产生误导公众并损害异议人合法在先权利的后果。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950602号“颐稀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龙格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遵平
异议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杨遵平(原被异议人:宜春市大生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4期《商标公告》第75950602号“颐稀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颐稀及图”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90234号“图形”商标、第31773880号“X”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围巾”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构图设计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运动鞋”商品上的“X”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存在一定区别,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抄袭和摹仿,也不会产生误导公众并损害异议人合法在先权利的后果。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950602号“颐稀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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