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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707703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26020号
2025-02-12 00:00:00.0
| 申请商标 |
41707703 |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新诺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徐州睢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对第41类服务上的第417077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05290号决定,于2024年03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关联公司信息、大赛合作协议书及付款凭证、活动图片、举办活动宣传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关联公司在2020年09月15日至2023年09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1.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2.安排和组织会议;3.安排和组织专家讨论会;4.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第41707703号第41类“图形”商标在“1.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2.安排和组织会议;3.安排和组织专家讨论会;4.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2.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3.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4.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5.提供不可下载在线视频;6.培训”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成立于1988年,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长期、持续的宣传与推广,在指定期间内,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提供不可下载在线视频;培训”服务上进行了持续性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投教基地栏目,介绍网页(4101类似群组提供培训);
2、国际金融交易·博览会-博览会有开展多场金融类培训活动照片(4101类似群组提供培训);
3、2022、2023申请人举办粤开证券少儿财商课堂系列活动照片及会员活动信息(4101类似群组提供培训);
4、粤开研究院栏目,介绍网页及出版书籍的新闻图片(4104、4105类似群组,提供在线视频,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
5、申请人各公众号,视频号,订阅号图片等(4104、4105类似群组,提供在线视频,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
6、申请人粤开证券投教基地的各公众号,服务号图片(4104、4105类似群组,提供在线视频,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等。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复审商标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的卷宗。经查,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除以下证据外,其余证据同复审证据):申请人公司企业登记信息;百度百科介绍;百度查询结果;公司官网;旗下粤开证券相关商标;针对“粤开证券”、“粤开证券图形”进行实际使用的相关证据(除证据1-6外)。
我局将申请人复审材料和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程序中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一并送达至被申请人答辩。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笔记本;印刷图表”、第35类“广告宣传;商业研究”、第36类“保险经纪;共有基金”、第38类“信息传送;计算机终端通信”、第41类“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会议”等商品及服务上。2023年06月09日,复审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提供不可下载在线视频;培训”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活动照片、网页文章等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未显示具体时间,或体现的并非“培训”服务。证据4出版书籍的新闻、发布的文章、视频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显示的时间不在指定期限内。证据5、6相关公众号、视频号及封面截图为自制证据,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无法确定真实形成时间,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仅能证明申请人公司的资质及经营基本情况,或未显示具体时间,或未在体现复审服务。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提供不可下载在线视频;培训”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提供不可下载在线视频;培训”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广州新诺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徐州睢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对第41类服务上的第417077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05290号决定,于2024年03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关联公司信息、大赛合作协议书及付款凭证、活动图片、举办活动宣传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关联公司在2020年09月15日至2023年09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1.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2.安排和组织会议;3.安排和组织专家讨论会;4.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第41707703号第41类“图形”商标在“1.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2.安排和组织会议;3.安排和组织专家讨论会;4.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2.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3.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4.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5.提供不可下载在线视频;6.培训”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成立于1988年,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长期、持续的宣传与推广,在指定期间内,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提供不可下载在线视频;培训”服务上进行了持续性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投教基地栏目,介绍网页(4101类似群组提供培训);
2、国际金融交易·博览会-博览会有开展多场金融类培训活动照片(4101类似群组提供培训);
3、2022、2023申请人举办粤开证券少儿财商课堂系列活动照片及会员活动信息(4101类似群组提供培训);
4、粤开研究院栏目,介绍网页及出版书籍的新闻图片(4104、4105类似群组,提供在线视频,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
5、申请人各公众号,视频号,订阅号图片等(4104、4105类似群组,提供在线视频,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
6、申请人粤开证券投教基地的各公众号,服务号图片(4104、4105类似群组,提供在线视频,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等。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复审商标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的卷宗。经查,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除以下证据外,其余证据同复审证据):申请人公司企业登记信息;百度百科介绍;百度查询结果;公司官网;旗下粤开证券相关商标;针对“粤开证券”、“粤开证券图形”进行实际使用的相关证据(除证据1-6外)。
我局将申请人复审材料和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程序中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一并送达至被申请人答辩。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笔记本;印刷图表”、第35类“广告宣传;商业研究”、第36类“保险经纪;共有基金”、第38类“信息传送;计算机终端通信”、第41类“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会议”等商品及服务上。2023年06月09日,复审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提供不可下载在线视频;培训”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活动照片、网页文章等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未显示具体时间,或体现的并非“培训”服务。证据4出版书籍的新闻、发布的文章、视频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显示的时间不在指定期限内。证据5、6相关公众号、视频号及封面截图为自制证据,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无法确定真实形成时间,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仅能证明申请人公司的资质及经营基本情况,或未显示具体时间,或未在体现复审服务。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提供不可下载在线视频;培训”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提供不可下载在线视频;培训”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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