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33726437号“中控信息”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140558号
2020-12-14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33726437 |
无引证商标 |
异议人:中控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瑞方达知识产权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控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0期《商标公告》第33726437号“中控信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中控信息”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材料测试;计算机软件设计;平台即服务(PaaS);手机应用软件的设计和开发;电子数据安全系统的设计和开发;技术研究;质量控制;云计算;工业品外观设计;测量”。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缺乏应有的显著性,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目的、技术等特点。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已具备作为商标注册的要素条件,具有显著特征,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所规定禁止使用的情形,因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上述条款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以及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726437号“中控信息”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瑞方达知识产权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控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0期《商标公告》第33726437号“中控信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中控信息”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材料测试;计算机软件设计;平台即服务(PaaS);手机应用软件的设计和开发;电子数据安全系统的设计和开发;技术研究;质量控制;云计算;工业品外观设计;测量”。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缺乏应有的显著性,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目的、技术等特点。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已具备作为商标注册的要素条件,具有显著特征,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所规定禁止使用的情形,因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上述条款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以及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726437号“中控信息”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